一、透析制度變遷、信用和產權(2)

2014-04-08 10:22:06

  至於當前中國土地產權的相關研究,它們主要關註影響制度安排的社會經濟因素。但是,如果我們想要了解制度變遷的內部運作機制,以及它們與社會經濟狀況之間的關係,那麼我們就必須從研究制度本身的特性開始。在大多數理論著作中,“制度”和“產權”這兩個詞經常同時出現,人們有時甚至根本無法分辨二者的不同。在探讨所謂的“共有財產”或“公共池塘資源”時,學者們常常將產權和制度糅合在一起加以研究。參見Elinor Ostrom,Governing the Commons:The Evolution of Institutions for Collective Action(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0),和Larry L?Kiser and Elinor Ostrom,‘The Three Worlds of Action:A metatheoretical Synthesis of Institutional Approaches’,in:Elinor Ostrom(ed?),Strategies of Political Inquiry(London Sage Publications,1982),及Norman Nicholson,‘The State of the Art’,in Vincent Ostrom,David Feeny,and Hartmut Picht(eds?),Rethinking Institutional Analysis and Development:Issues,Alternatives and Choices(San Francisco:ICS Press,1988).特別是當社會學家將產權定義為某種“社會關係”漢恩(C?M?Hann)引用了霍貝爾(E?A?Hoebel)的觀點:“換句話說,財產權並不是實物,它是社會關係的網路;相對於實物的使用和分配,它控制的是人們的行為。”參見C?M?Hann,‘The embeddedness of Property’,p?4?的時候,上述兩個概念更是容易混淆。嚴格地說,產權是一種制度,而制度卻不一定就是一種產權。進一步講,本書借鑒了德姆塞茨(Harold Demsetz)的看法,或說是從傳統習慣法的角度出發,將“產權”這一概念理解為“權利束”。也可參見Harold Demsetz,‘Toward a Theory of Property Rights’,American Economic Review,Vol?62(1967),pp?347-359.根據民法對所有權的定義,“所有權”是一種絕對的、包羅萬象的權利。至於近代民法的所有權概念,參見範德貝赫(Van den Bergh)的相關研究Govaert C?J?J?Van den Bergh,‘Property Versus Ownership:Some Cursory Notes’,in Joep Spiertz and Melanie G?Wiber(eds?),The Role of Law in Natural Resource Management(The Hague:VUGA,1996),p?172?而財產由於其臨時性和地域性的變化,其產權則包含以下這些權力:使用權、分離權、轉讓權、收益權、進入權、管理權,以及通行權等等;此外在不同的時期和地域,產權的內涵還會有所不同。細心的讀者可能註意到,當使用“產權”這個詞語的同時,我還提到了“所有權”以作補充。特別是在本書的前幾個章節,也就是讨論耕地、草原、森林和荒地的相關國家政策時,“產權”和“所有權”這兩個概念更是交替出現。此舉實乃有意為之——因為“所有權”是一種包羅萬象的權利,所以當我們描述中國政府為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預設的法律和政治背景時,使用“所有權”一詞比“權利束”更為準確。有關這方面的內容我將在第一章中展開具體論述。

  本書第二個關鍵問題是:誰擁有並掌控著農村的土地?在此我提醒大家註意三個問題:第一,目前的農地產權制度框架內主要存在哪些制約因素或矛盾?第二,國家針對農田(耕地)、森林、草原和荒地等制定了一系列政策,這些政策對中國農村的社會經濟狀況造成了怎樣的影響?第三,是否存在其他更為優越的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形式?或是政府能否對現有的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形式做出適當的改進?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麼新的制度不但能夠得到社會行為者的普遍認同,促進生態環境的良性可持續發展,而且土地資源還能得到更為合理和有效的利用。

  我在研究中搜集了大量的原始資料,這些資料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及下設的法律委員會的會議記錄;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社會團體以及有關專家的書面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中央各級政府部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法律釋義;還有農村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包括草原和森林的行政主管部門)使用的幹部培訓材料和參考資料等。此外,從1993~2001年,我還分別於不同的時期展開了實地考察工作。在考察期間,我曾對中央、省級和地方的政府官員進行了訪談,採訪總次數多達150餘次。與此同時,我還走訪了北京市、浙江省(龍泉市和義烏市)、內蒙古自治區(五原縣和準格爾旗)和寧夏回族自治區(同心縣、鹽池縣、固原縣、彭陽縣)等地的農牧民。實地考察過程中還包括有定量分析:在寧夏回族自治區的20個自然村里,我總共選取了284家農戶進行這項分析工作。這些自然村是:(同心縣)上垣、下馬關、細溝子、關口村;(鹽池縣)下王莊、上王莊、馬兒莊、關口、尚記圈村;(固原縣)前窪、李窪、新堂、小石溝、?垣、官廳村;(彭陽縣)長城、山莊、小寺、牛嘴、陳莊村。由於各地的自然條件差別較大(有丘陵森林、沖積平原、幹燥的大草原和半幹燥的黃土區等等),而且社會經濟狀況也不盡相同(內地貧困地區與較為富裕且非農就業機會充足的沿海地區不同,而需要實施人工灌溉的幹旱農業區與遊牧或半遊牧區同樣存在較大差異),因此我在每個地區都選取了一定數量的縣和村作為典型進行考察,它們基本上可以代表該地區的社會經濟狀況。

  

本文摘自《誰是中國土地的擁有者?》


   本書啟用了“可信度” 和“空制度”兩個概念。一種為社會群體所信賴並確認為可信的制度,其創生在相當程度上取決於該群體根據其所面臨的社會經濟和政治因素所做出的選擇和安排。無視這一條件,不僅會導致對社會行為人的行為方式作用甚微的空制度的產生,而且會導致社會不公加劇,甚至引起社會沖突。本書指出要正確理解中國農村改革所取得的成功,其訣竅在於理解政府所採取的放手政策,及其所刻意堅持的制度模糊原則的意義,因為這兩者促成了適合不同地方特性並具有可信度的制度的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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