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我評說》 關於小產權房的爭論

2014-04-10 23:36:13

    關於小產權房,一種理論認為“存在就是合理的”,但前面應該加上一句“這種存在首先應是合法的”,否則讨論就不在同一起跑線上了。

    我們並不需要讨論所謂的小產權房多便宜、多受市場的歡迎,這是毫無疑問的。政府在保護農民利益上、在新農村的改造與建設上給予了極大的政策傾斜,未按國有土地的商品房建設方式收取土地出讓金及各種稅費,這種房屋的價格自然要便宜得多。雖然法律上小產權房的供給對象是農民,但這種專門給農民的優惠如果轉為市場化的商品,卻是對法律的挑戰,也是對市場經濟的挑戰。

    市場經濟是在現有法律制度條件下承擔投資風險和預期收益的。當市場中的生產方式、交易規則發生變化,並且不能用現行法律給予保護時,那麼市場秩序就混亂起來,最終將阻礙市場經濟的發展。

    小產權房出現的原因很多,有的來自於當地政府與農民在徵地時的一種默許式的交換;有的是鑽了非耕地與非建設用地之間的空子;有的是建設之時就違法建設;有的是建設時期手續齊全合理合法,但在向城市居民銷售的環節撞了《房地產管理法》的牆……這些原因恰恰使小產權房成為《物權法》中拒絕保護的一種用益物權。

    建設時就違規或違法的,用什麼行政手段處理都不為過。房子本身就違法,沒有什麼應保護的,否則就無法可言了。

    而建設時並不違規或違法的,或許可以靈活處理,畢竟這是合法的建築,違法的只是銷售行為,至少房子的合法性應保護,而購買的對象不應保護,分清了這兩者之間的關係,也許就能找到解決的方式。

    我個人認為在法律不能變更的情況下,也許可以用以下方法盡可能合理合法地解決小產權房問題。

    一、將建設時合法、銷售時不合法的小產權房全部依法沒收,歸政府所有。

    二、為保護農民的集體利益,對沒收的合法建設的房子給予合理的補償,補償的方式有多種選擇。

    三、政府在總的用地指標中,用建設用地指標轉換,讓這些合法建設的小產權房在沒收之後變成有城鎮建設用地指標的大產權,使其用地合法化。

    四、將這些房屋變成經濟適用住房或廉租房,用於當地的社會保障,省去了開發商補交土地出讓金的麻煩,而政府也省了新徵地與建設的麻煩。

    五、可以用政策性租賃或廉租的方式(政府定價)將這些房子交給農民組織管理,這樣可以合理降低補償費用,用租金作為農民的長期收益,解決土地被占用後農民的就業與收入保障問題。

    六、已購房的人並不能擁有合法的產權,為了避免引發大量的社會矛盾,那麼在沒收時可以用行政與經濟相結合的手段來合理解決:(1)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本來也無效和不受保護),在給農民集體的補償時扣除農民集體已收入的房款退還給購房人;(2)對於符合享受政策性租賃房或廉租房標準的家庭,將房款轉為長期租賃的費用,也可以用貼現的方式延長租賃期限;(3)用應享受該住房保障的人的後續資金轉換。

    七、在彻底處理小產權房問題之後要嚴格管理,不能再出現此類問題。畢竟各地政府的財力有限,社會保障的範圍有限,不能用政府的財力為這種違法交易買單。

    現階段政府面臨的重大問題之一就是未能有效地建立住房的社會保障體系,那麼,政府恰恰可以利用清查整頓小產權房的機會進入市場,用行政管理的方式使其合法化。這樣既保護了原有購買人的利益,也保護了農民的利益,同時解決了維護市場秩序和建設社會保障性住房的問題。

    我不是政策的制定者,但我認為不應將這些房子全炸掉(違章違法建築除外),無論如何這是一種浪費。政府也不應該讓這種違法的交易繼續存在,更不應讓農民承擔風險與損失。光靠限禁的政策是不行的,最好的辦法則是讓小產權房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合法化,使其有利於社會的發展和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

    (2007年7月11日)

本文摘自《任志強解讀地產十年》


  作為房地產業界最具爭議的人物,任志強的每一番言論都能在業內掀起不小的波瀾。在這本書里,任志強繼續以其隨性而辛辣的筆調,對調控政策、樓市現狀等房地產業和大衆關心的問題,進行了或探詢、或質疑、或回顧、或前瞻的評述,給我們提供了啟示與借鑒。
  本書分為上、下兩編共58篇文章。上編回顧了1999~2008年我國房地產行業的發展狀況,對歷年的房地產調控政策及相關法規進行審視和解讀,並提出中國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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