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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18 09:35:51
從創新的內在要求來看,任何人從事法律法規未明確禁止的活動,只要這些活動不侵犯他人的正當權利,就應該得到法律保護。如果創新活動侵犯了他人權利,應該在經過了立法程序,被法律明確禁止以後才能禁止。
盡管早就在1912年,美國經濟學家熊彼特就提出了“創新”一詞和“創新理論”,但我國對於創新問題,基本上還是停留在說得熱鬧的階段。對什麼是創新,如何鼓勵和保護創新,怎樣創新,中國企業要不要自主創新等諸多問題,遠遠沒有在行動上達成一致,妨礙了我國的創新步伐。
什麼是創新?熊彼特1912年提出的創新理論指出了5種具體情況:開發新產品,或者改良原有產品;使用新的生產方法,比如改手工生產方式為機械生產方式;發現新的市場,比如從國內市場走向國際市場;發現新的原材料或半成品,比如使用钛金屬做眼鏡的鏡框;創建新的產業組織,比如互聯網。如今的創新理論認為,創新應該包括6種形式,即經營模式創新、科技創新、產品創新、行銷創新、服務創新和供應鏈創新。在我國,我們對於科技創新極其重視,而對其他創新方式不太了解。許多地方政府對科技創新以外的其他創新方式不僅不能予以足夠的重視,甚至阻撓創新的發展。最典型的例子莫過於福州IP電話案。
IP電話軟體是以色列一家公司開發出來的,於1995年下半年推向市場。僅僅一年多後,我國福建省福州市馬尾區的一個網吧個體戶,就在1997年向市場推出了IP電話。網吧老闆陳氏兄弟租來電話線,交納了市話費和上網費,然後向顧客提供基於網路的長途IP電話服務。那時郵局的國際長途每分鐘收費大約是28元,陳氏兄弟的IP電話只收4.8元。陳氏兄弟的IP電話生意異常火暴,使得當地郵局的國際長途電話業務陷入極其難堪的境地。當地郵局於是舉報了陳氏兄弟。1997年12月,兩兄弟的網吧設備被區公安局沒收,人員遭扣押,馬尾區法院判決“非法經營電信”,且屬於“新類型犯罪”。兩兄弟不服上訴,1999年1月福州中院作出終審裁定:馬尾公安局不能證明IP電話屬法律、法規規定由電信部門統一經營的長途通信和國際通信業務;一審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訴,屬適用法律不當;裁定本案發回馬尾區法院重審。
按說案件到此應該會有一個完全有利於陳氏兄弟的結局。陳氏兄弟的創新會得到保護和發展。但事情遠遠不是想象的那麼簡單。福州中院裁定公佈的當天,信息產業部兩位司局級官員約見媒體,援用“本部在1998年9月18日發出的文件”,申明“針對近來部分城市出現的未經許可經營IP電話或利用租用專線經營國際電信業務等現象,電信行業管理部門將會同國家有關部門予以嚴厲打擊”。在1997年之前,沒有任何一部中國法律或法規,明確地將IP電話列入國家專營的電信業務範圍。但信息產業部1998年發出的文件竟然可以追溯陳氏兄弟在1997年推出的IP電話行為!後來的事情是這樣的,福州中院的裁定下達後,馬尾區法院又審了6個月,還是堅持一審結論。福州中院第二次裁決時援用了《法院法》,再次撤消了馬尾區法院的裁決,要求再做審理。
我們各級政府,天天都在高喊鼓勵創新。按照我的理解,鼓勵創新的意思就是創新者通過承擔創新的風險,可以分享到創新可能帶來的潛在收益。陳氏兄弟率先在我國推出IP電話時,就是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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