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理財機構

  1.總體狀況
所謂第三方理財機構是指由獨立於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之外的中介理財顧問機構。第三方理財機構不是金融機構,本身並非金融產品的生產者和直接銷售者,而是基於相對中立的立場,為金融消費者提供理財咨詢、中介撮合等服務。
第三方理財最早出現在歐美等發達國家,已形成了較為成熟的市場體系。2006年5月,作為國內第一家理財事務所的北京優先理財事務所開始運作,標志著第三方理財正式走向了國內理財市場。目前,第三方理財在我國仍處於起步階段,第三方理財機構按照公司(或合伙)的形式進行登記註冊,並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一般性監管。
第三方理財機構的主要特點為:
(1)相對獨立的地位。第三方理財機構主要提供理財咨詢顧問服務,能夠根據客戶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提供最佳資產配置組合和專業理財規劃與建議,說明客戶規避理財風險、獲得更大的理財收益。從發達國家的行業發展規律看,為確保其獨立性,第三方理財機構的主要收入來源是向客戶收取服務費,以避免與金融機構產生直接利益關聯,影響其中立地位和專業判斷。
(2)業務的多樣化。在分業經營的格局下,第三方理財企業的優勢在於它能跨行業提供多樣化的理財產品咨詢顧問服務,這種服務比銀行和證券、保險公司等提供的服務更加全面。此外,有些第三方理財機構還提供房產、藝術品等非金融投資服務。
(3)服務的個性化。第三方理財機構提供的是綜合理財規劃戰略與方案,侧重的是量身定做和個性化。第三方理財應當以客戶利益和價值最優化為核心,以客戶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滿足客戶多樣化的需求。
2.主要業務與盈利模式
第三方理財業務的基本模式是客戶首先選擇和聘用獨立理財顧問;在理財顧問的協助下,先分析自身的財務狀況,進而測試風險承受能力;在設定理財的目標後,選擇不同的理財組合和投資工具,實現理財目標。
一般較為常見的盈利模式有:第一,理財規劃、咨詢服務。對於第三方理財機構而言,向客戶收取會員費、咨詢費、服務費等,收益相對穩定,也更能保持獨立性和客觀性。第二,銷售理財產品。國內第三方理財機構還從事信託產品、“陽光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等的推薦和銷售業務。第三方理財機構在其中發揮中介、撮合的作用,並按照約定的比例向信託公司、私募基金等收取認購費用或業績返還。第三,代客理財服務。有的第三方理財機構既提供咨詢服務,又進行代客理財。
3.風險狀況和主要問題
第一,第三方理財機構的優勢在於以第三方身份彌補了客戶在對金融機構的信息理解和信息使用中的不利地位,說明客戶規避風險,提供理財收益。以第三方理財機構的設立目的而言,其本身不應當經手資金,當其向客戶推薦產品後,客戶與理財產品的提供者建立直接銷售關係。因此,在典型的第三方理財業務中,其本身並不存在影子銀行的一般特徵。
第二,道德風險問題。第三方理財機構的佣金激勵機制和售出為止的展業方式,更可能導致強調收益隐瞞風險的銷售行為,向客戶銷售與其風險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產品。
第三,對於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有三方面的負面影響:一是聲譽風險。一些第三方理財機構在對外宣傳中擅用“銀行資金託管”等詞語,或在企業產品推薦資料中,聲稱與商業銀行在產品設計和篩選方面有深度合作,借用商業銀行聲譽增信。如發生客戶利益受損,則可能會引發銀行聲譽風險。二是客戶信息安全風險。為準確找到符合條件的高淨值客戶進行推銷, 第三方理財機構可能從商業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處搜集符合標準的客戶名單和信息。三是非正常資金往來風險。有部分機構與客戶發生大額資金往來,在客戶投資受損時,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可能有連帶責任,包括基層員工的操作風險。

本文摘自《中國影子銀行監管研究》


第三方理財機構   “影子銀行”是在2007年國際金融危機爆發後最受人關註的金融學概念之一,本書對影子銀行業務的理論與實踐進行了系統深入的研究。首先,在對影子銀行基础理論進行系統梳理的基础上對我國的影子銀行進行了重點分析,區分了廣義上的影子銀行和狹義上的影子銀行,提出了狹義上影子銀行的認定標準。隨後結合該認定標準,對我國目前的類銀行機構與業務是否屬於影子銀行進行了分析和判斷。在此基础上,本書重點研究了影子銀行對宏觀經濟、貨幣政策以及整個金融體系的影響。最後,借鑒國際上對影子銀行的監管經驗,結合我國的國情和現狀,提出我國影子銀行的監管框架和政策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