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關鍵員工就競業禁止條款及不干涉協議進行談判的時機

2014-05-31 21:11:24

  賣方應在準備出售企業之前就與關鍵員工達成競業禁止及不干涉協議。最理想的時點就是在聘用他們的時候,或是在他們獲得重要提升、加薪,以及擔負更大職責之時。如果沒有長期、出售前的安排,與關鍵員工的不干涉協議更便於談判,只要是協議與其他工具或激勵方式相結合,尤其是經過慎重考慮的與企業出售相關聯的激勵和留任期薪酬。
到底是敲詐勒索還是理性報酬?
一個人得到的報酬很可能就是對另一個人的敲詐。如果不能提前確定並書面說明任職福利,或是出售收益的分配比例,賣方很可能會認為,如果老員工(也是公司始終認為值得信賴,並且始終給予適當回報的人)在公司移交之際創立競爭性企業,搶走公司原有的客戶和人才,或是更有居心叵測的人在企業移交過程中拒絕合作,並蓄意破壞與新雇主或者新買家的關係,面對這些不言自明的威脅甚至是恐吓,還要向他們支付一大筆報酬顯然是不公平的。
另一方面,關鍵員工卻很可能認為這樣的安排完全合情合理、公平公正。畢竟,在他們的思維里,賣方更有可能因為賣掉他們嘔心瀝血創建起來的企業而大發橫財。此外,如果關鍵員工認為,既然賣方希望在成交後限制自己的員工期權,那賣方就必須,而且也應該為獲得這樣的特權而付出代價,這樣的想法並非沒有道理。與此同時,賣方和買方同樣會尋求以契約方式保證關鍵員工繼續留在公司,並在並購交易成交後的一年,乃至更長時間裡不從事競爭性或干涉性活動。
競業禁止協議與賣方
當然,有些雇員還有可能本身就是所售企業的股東,鑒於我們在本章里所讨論的是競業禁止協議,因此,這個假設可能顯得有點不合邏輯,但是,在雇員本身同時也是賣方(股東)的情況下讨論競業禁止協議反倒更有典型性。對賣方來說,要繞開大股東/賣方競業禁止協議這個重要問題顯然是不切實際的。賣方通過出售企業實現的財務收益越大,則競業禁止協議在法律上的可執行能力就越強。法律通常會規定,買方有權獲償已經支付的金額。在關鍵員工不是股東的情況下,煩瑣的競業禁止協議往往很難實施,因為這時常與工作權條例相沖突。
不干涉協議
不干涉協議的目的不僅在於保護賣方,也保護了買方的利益。具體而言,不干涉協議禁止賣方、少數股東及關鍵員工干涉公司現有的顧客、合約及其他員工。如前所述,相對於從事非競爭性活動的員工,不干涉協議對非股東的關鍵員工往往更有約束力,實行效果也更好,因為它們雖不涉及雇員未來就業,但是可以防止他們竊取有價值的商業關係。

本文摘自《並購之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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