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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15 23:24:39
是年5月,沈陽汽車2001年年報發佈,虧損8億元,同時華晨系上市公司年度財務狀況均告不佳。
仰融最後一次公開露面,是在5月31日沈陽汽車股東大會上,當時中小股東對華晨運作能力提出質疑。會後,“郁悶”的仰融選擇去美國“養病”,從此,便只能與中國隔海相望了。
工作小組在開展上述工作的同時,還以遼寧省政府的名義註冊成立了國有獨資的華晨汽車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華晨”),新華晨的高管人員大都由政府官員擔任,與華晨中國無任何關係。
時間又過了兩個月,新華晨以硬朗之作風收購了名義上由基金會為華博託管的華晨中國的股份。新華晨還對華晨中國在紐交所交易的股份進行了要約收購,直至2002年12月18日,華晨中國股票在紐約證交所停牌。
智維律師評析:
作為一個人,首先應該對於自己生活的這個環境有所了解;作為一個企業家,則首先需要對自己企業所處的國情有一個充分的認知。在中國特殊的體制國情下,企業家到底離政治有多遠?企業如何與政府進行博弈?應該作為“革命的首要問題”加以研究,否則將產生相應的法律風險。
可能這應該是仰融最需要補修的一門課程。
尋求救濟:多家法院終未果
當工作小組大張旗鼓收購時,仰融積極向各級各地法院尋求救濟。
2002年9月27日,華博一紙訴狀將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推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被告席,請求確認其在基金會的相關權益,同時還包括華晨中國的股權。
2002年10月初,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該案。
2002年10月18日,遼寧省人民檢察院以涉嫌經濟犯罪為名批準逮捕仰融。
2002年12月2日,華博收到北京高院的一份通知,北京高院本著“先刑事後民事”的原則將此案移交遼寧省公安廳進行調查。
至此,北京的訴訟無果而終。無奈的仰融出走美國。
2002年12月18日,華晨中國在香港發佈公告稱,遼寧國有獨資公司華晨汽車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同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就基金會所持有的39?4%股權正式簽署收購協議。
2003年1月,仰融以基金會股權不明為由,以華博之名提請百慕大法院發出禁止令,禁止華晨中國出售其股權。
華博認為,其擁有的華晨中國的股份,被遼寧省政府的新華晨徵收的做法是錯誤的,違背了法律規定。
法院認為,華博的訴訟不是“可信的訴訟”。華博提出“其以信託方式將華晨中國的股權交給基金會”的主張構成“濫用法院程序”;華博是在“蓄意誤導法院”,沒有向法院說明華博從未擁有華晨中國股權的證據,是對“重大”事項未作披露的“嚴重”行為。
最終,2003年12月31日,百慕大法院認定:華博從未擁有華晨中國的任何股權。判決驳回華博的訴訟請求。
雖然華博對該判決可以上訴,但熟悉此案的律師都認為,上訴根本沒有成功的可能。百慕大法院的判決實際上彻底宣判了華博對華晨中國資產圖謀的破滅。
即便如此,仰融仍然沒有停止爭取權利的腳步,在百慕大法院還未做出判決之前,2003年8月7日,仰融在美國華盛頓聯邦法院以個人名義起訴遼寧省政府,該案在當地一經受理便在海內外引起軒然大波。
原告仰融、仰融妻的名字用漢語表示,請作者確定英之拼寫應為(Rhea Yeung)(仰妻)及華博在起訴書中稱,因遼寧省政府不正當行為,財產被不當剥奪。因此請求:遼寧省政府將華晨中國和其他產權利益還給華博,或以此股份現值補償原告;廢止華晨中國的交易,命令將此股份和其他產權交還華博,或以此股份現值補償原告;等等。
2003年8月21日,美國華盛頓聯邦法院就此案,正式向遼寧省政府發出傳票,聯邦法院把傳票直接寄至中國司法部,然後由司法部轉交遼寧省政府。該傳票稱:被告方需在送達後的60日內向法院提交答辯狀,否則,法院將因被告方缺席而判決被告方敗訴,並按原告方訴狀要求的賠償請求作出判決。
中國司法部指出,根據國際法和公認的國際關係準則,任何外國司法機構都不能對另一主權國家、國家機構行使管轄權。根據《海牙送達公約》第13條第1款“執行請求將損害被請求國家主權或利益”的不予送達的規定,因此,中國司法部拒絕了上述送達請求。
其後,美國華盛頓聯邦法院將傳票遞交美國國務院請求以外交途徑送往中國外交部。
收到美國華盛頓聯邦法院通過外交途徑轉遞的傳票後,遼寧省政府出庭應訴,請求法院驳回仰融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後認為,遼寧省政府徵收華晨中國的股份是主權行為,遼寧省政府應當享有豁免權。
2005年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驳回起訴。隨後,仰融以“適用商業行為例外”為由提起上訴,2006年7月7日,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至此,仰融所有尋求法院救濟的行為均告失敗。
我們也許能夠相信,此時的仰融在海內外起訴遼寧省政府,也確實屬於無奈之舉。當仰融為他的司法救濟而疲於奔波的時候,不知道他是否對當初自己淡漠法律風險充滿悔意。
事實上,法律風險管理是整個企業管理中最為重要的環節,一旦法律風險管理出現問題,則所有的管理都將處於失控狀態。但遺憾的是,我們太多的企業家天天講管理,日日學管理,但依然忽視了這最為重要的風險管理。
仰融現象:是體制抛棄了我,還是我自己抛棄了自己
“原始股本上,國家沒有給一分錢,基金會沒有給一分錢,任何部門也沒有給我一分錢,任何時候也沒有國家給我一分錢的憑據。”
這一直是仰融的強硬之處。
但是,以目前的局勢看來,仰融的強硬顯得異常的苍白無力。
在華晨公司股權結構等法律文件上,華晨中國最大股東是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而基金會是誰的?由於基金會屬於非盈利的社團,不屬於《公司法》管轄的範畴。因此,仰融主張其在基金會中持有股權就顯得沒有法律依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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