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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16 12:08:08
2003年3月,收購四川郫縣豆瓣廠。
2003年10月10日,健力寶集團產權變更為:張海等人的健康產業持股53%,張海等在維爾京群島(BVI)註冊成立的CASA亞洲公司持股37%,三水公投持股10%。健力寶集團董事會增加了來自三水公投的董事代表。
2003年12月23日,張海等的健康產業再向健力寶集團增資34674061元,由此,健力寶集團股權架構微調為健康產業持股58?32%,CASA亞洲公司持股32?81%,三水公投持股8?87%。到此,圍繞健力寶新股東與原國有股東的全部股權變動終於落定。
2004年1月,曲線收購遼寧足球隊和上海中遠隊,中超賽場構建“張海系”。
伴隨著健力寶的擴張,其業務和利潤卻並沒有起色。據資料顯示,在張海擔任健力寶董事長的兩年多時間裡,健力寶母公司的總負債由18億多元增至38億元,增長了近20億元,其中銀行負債由10?96億元增長至20?4億元,其他負債由7?23億元增長至17?6億元。
截至其免職前夕,健力寶共拖欠供應商、經銷商欠款14億餘元。
由於經營不善,張海遭到了其他股東的質疑。
2004年4月,另外兩名股東祝維沙、葉紅漢召集健康產業股東會,以股東決議形式,限制張海以健康產業名義對外投資。健康產業持股健力寶集團58?3%股份,因此上述決議也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健力寶集團的對外投資。
2004年5月,正當飲料廠商為銷售旺季的來臨而忙得熱火朝天之時,健力寶銷售公司總經理蔣興洲帶著20多個銷售經理集體辞職。
2004年7月,祝維沙、葉紅漢進入健力寶集團董事會。當月,健力寶集團董事會改選,張海彻底失去董事會的控制權。
2004年8月23日,由祝維沙、葉紅漢等控制的董事會作出決議,免去張海集團董事長及總裁職務,僅留董事身份。
2004年8月25日,佛山市三水區政府宣佈:張海不再擔任健力寶集團董事長兼總裁,接替其總裁職務的是祝維沙,董事長由魏小軍擔任。
張海入主健力寶兩年間,主業經營頻頻失策,而資本運作亦勞而無功。健力寶日漸衰頹。至此,張海被股東聯手逐出。
智維律師評析:
處於艱難境地的健力寶,本來是想尋找一個合適的“婆家”,將其養好養大。但是,“嫁給”一個根本沒有實業運作經驗的張海,成為敗局也就不足為奇。
兩年的時間裡,有了如此多的投資,並有了如此多的負債,張海領導下的健力寶到底失敗在哪里?是投資不當還是張海無能?歸根結底,還是法人治理結構缺失帶來的法律風險爆發所致。
潮落潮起:刑事法律風險爆發
退出健力寶並不是張海厄運的結束,而僅僅是開始。人們驚訝的發現張海的下列行為還觸發刑事法律風險。
一、侵占公司財產
2001年年底,張海以上海東方時代投資有限公司的名義委託浙江省國際信託投資公司,向廣東健力寶飲料廠收購該廠持有的健力寶集團75%的股權,須支付股權轉讓金3?38億元。
此後,按照協議提前入主健力寶的張海,指使健力寶集團執行總裁張金富等人前後挪用健力寶集團款項共計8500萬元,轉給健力寶飲料廠所屬的佛山市三水區公有資產投資管理公司,作為股權轉讓金。
2002年5月左右,浙江國投退出收購,張海聯合武漢市正天科技投資有限公司(後更名為三水正天科技投資有限公司,股權構成為張海占40%、祝維沙占28%、葉紅漢占32%)共同向三水公投收購健力寶飲料廠。
由於上海東方時代公司的控股公司北大方正退出收購,張海向祝維沙借款1?58億元給武漢正天公司,用以向三水公投支付轉讓金。後祝維沙多次向張海追讨該款,張海利用職務之便,先後多次侵占健力寶集團資金共計約3474?8萬元用以償還借款。
檢方指控,張海在擔任健力寶集團董事長、總裁期間,為向三水公投支付股權轉讓金和償還祝維沙先行支付的收購款,多次指使張金富以週轉資金、支付原材料訂金、支付廣告訂金等名義,從健力寶集團劃出款項,經東和公司、恒保公司等中間公司週轉後,分別支付給三水公投和祝維沙的關聯公司。
為將上述賬目沖平,張海指使張金富、馬錦輝利用廣州市浩訊企業咨詢服務有限公司等新的走賬公司走賬,即先從健力寶集團劃款至走賬公司,然後將款項劃至前述的中間公司,再由中間公司劃款回健力寶集團平賬,最後再以浩訊公司、時代精英等走賬公司為採購對象,擬定虛假的採購合同和入庫清單,虛增庫存,沖平涉及走賬公司的賬目,通過這?手段,張海共侵占健力寶集團資金人民幣120748242?08元。
二、多次挪用資金
檢方指控,2002年11月8日,為了償還祝維沙的借款,張海先後4次指使張金富挪用健力寶集團資金共計約4176萬元,以代三水正天支付借款的名義劃入智興公司帳戶;2002年6月,張海指使張金富挪用健力寶集團資金共計3950萬元,為張、祝、葉三人控制的CASA公司收購了健力寶集團15%的股權;2002年8月,張海購買了廣州三沙島一處別墅,此後至2003年4月,張海挪用健力寶集團資金5181280元,經轉款後用於支付其個人購買房產、家具及裝修的費用。
法院認定了檢察院對張海挪用資金的這三項指控,總額86446786?85元。
盡管張海的律師認為,上述張海在任職健力寶期間所發生的種種資金轉移行為,均為公司行為,並且張海一再表示,所謂“他的指使”,很多他並不清楚,很多都是以“三水正天公司”的名義實施的。但無疑,作為健力寶的董事長兼總裁,這些資金的週轉,張海本人難以逃脫幹系,因此,在相應的證據證明下,無法洗脫犯罪的罪名。
2005年4月30日,張海因涉嫌職務侵占和挪用資金罪被檢察機關正式批準逮捕。
2007年2月12日,佛山市中院判決張海涉嫌職務侵占和挪用資金罪名成立,張海一審被判有期徒刑15年。
2008年9月27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廣東健力寶集團原董事長張海一案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審對其犯職務侵占罪和挪用資金罪的認定,同時認定張海在獄中檢舉他人犯罪立功,故將原審判決的有期徒刑15年改判為有期徒刑10年。
張海與健力寶案至此落下帷幕。
張海在控制健力寶期間,之所以能夠觸犯職務侵占罪和挪用資金罪,依然是公司法人治理不健全而導致的法律風險。正是由於公司缺乏一個有效的制衡機制,張海控制了董事會,包攬了健力寶的大權,決策都是憑借一人意志做出。這樣大權獨攬,導致其最後常常是不能用理性的思維來進行決策、開展經營,並最終導致相應的法律風險爆發。
張海案提醒廣大企業高級管理人員,所有的經營行為一定不要逾越法律的界限,要註意法律的風險的防範和管理,因為法律責任不是一句“不知道”就能夠避免和消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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