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公平
正如上面已經指出的那樣,大多數經濟學家都把分配效應(distributional effects)排除在有關市場的成功或失靈的判斷之外。在教科書的用法中,市場失靈一詞通常被限定為偏離競爭均衡和嚴格有效的(帕累託—有效的)結果;而從狹義上講,市場失靈尤其把這種偏離排除在分配公平之外。然而,這種排除通常伴隨著承認:甚至是功能優良的市場的分配結果也許與社會公認的公平標準不一致,或與社會偏愛縮小收入和財富分配中的過度差別不一致,衆所週知,需要在效率與公平之間進行權衡(trade-off)的地方,民主制度中的社會共識經常是為放棄一方的某些事物、實現另一方更多的事物做準備①。在福利經濟學中,在考慮達到所希望的再分配——使因再分配的收入和置換作用而造成的配置畸形最小化——中不同再分配標準(例如收入稅、消費稅、補助、失業救濟和收入轉移等)的相對效率時,才涉及到這種權衡問題。
從一個角度看,把分配不公當做市場失靈的一個例子在理論上是正確的。由此觀之,收入分配是一種特殊類型的公共利益(public good)。自由發揮作用的市場不會產生公平的再分配,因為慈善業所產生的利益不屬於捐贈者,也不為捐贈者獨占,而是由整個社會加以實現的。如果讓市場放任自流,那麼,因為通常與外在性、公共產品和市場相關的“搭便車”問題,與社會所希望的效率相比,市場將因此產生效率更差的再分配②。考察分配公平的另一個視角與嚴格意義上的市場失靈完全無關。從這個方面看,上面提到的均衡再分配不論就哪一個倫理規範而言,也許都是十分不公平的。即使市場能夠克服早前所描述的狹義失靈類型,但從或多或少的這樣的規範的角度看,它的分配結果在社會和倫理方面也許仍然是不被接受的①。根據這些理由,甚至功能完善的市場的分配結果也能夠被理直氣壯地加以批評。
雅各佈·維納幾十年前就指出,能否接受現代民主社會中的市場,最為關鍵的是看這樣的市場在普通的“分配正義”的框架內與全體選民“有保留的滿意”(tolerably content)的事物共存的程度②;而且,與關註效率問題相比(即利益和成本有多大),大多數公共政策決策通常恰恰更關註分配問題(即誰得到利益、誰支付成本)。因為本書的主要目的是把市場缺陷與非市場矯正的缺陷進行對比,分配不公將被包括在過錯之中。
本文摘自《市場失靈不一定非政府救市》
作為美國的民間智庫,蘭德公司享譽全球。其研究成果在美國乃至全世界都有一定的權威性。本書是該公司最著名的研究成果之一,主要論述經濟政策制定的根本問題,即在經濟體制的運作中,如何在市場和政府之間作出恰當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