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民間借貸有法可依

2014-06-25 11:53:52

  自2011年下半年開始,浙江溫州、內蒙古鄂爾多斯、江蘇常熟等地的民間借貸危機相繼爆發,並開始向全國蔓延。民間借貸的困境已然凸顯,我們該如何走出困境?
  尊重民間借貸市場
  2011年,中國國內生產總值增長9.2%,達到47萬億元。2011年12月末,中國本外幣存款餘額82.67萬億元,人民幣存款餘額80.94萬億元,其中,民間資本存量30萬億元人民幣,占中國2011年GDP總量的64%。
  據全國工商聯調查,規模以下的中小企業90%沒有與金融機構發生任何借貸關係,微小企業95%沒有與金融機構發生任何借貸關係。能夠在證券市場上市融資的中小企業,更是寥若晨星。
  這是因為,一方面,民間有30萬億元存量資本;另一方面,絕大多數民營企業或中小企業得不到金融機構的融資,只能在30萬億元民間資本中尋求資金支援。這也是民間借貸市場形成的原因。
  中小企業融資需求急劇增長,金融機構由於體制和成本的原因,不能提供及時、充分的資金供給,這給了民間借貸快速發展的空間。與金融機構提供融資相比,民間借貸更加靈活、簡便、快速,且收益頗豐。民間借貸成為民間資金供給和需求交易的平台,既讓富餘的民間資金實現了保值增值,又幫民營企業解決了融資困難問題,實現了交易雙方的雙贏。
  2010年年底,中國人民銀行溫州市中心支行進行的一次民間借貸問卷調查顯示,接受調查的對象中,89%的家庭和59.67%的企業參與了民間借貸。鄂爾多斯的民間借貸普及程度,與溫州相比,有過之而無不及。即使在北京、上海等市場比較規範的一線城市,由於房價高企,大學畢業生和中產階級要買房,除向銀行按揭貸款外,首付款都要向親朋好友籌借。這些借貸不管付不付利息,都屬於民間借貸。說全民借貸,並沒有誇張到哪里去。
  中國市場經濟發展到今天,逐漸形成了兩個借貸市場:一個是由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機構發放貸款的借貸市場,另一個是由沒有金融牌照的非金融機構發放貸款的民間借貸市場。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機構發放貸款的借貸市場,由《貸款通則》監督管理。沒有金融牌照的非金融機構發放貸款的民間借貸市場,不應由《貸款通則》監管,這是民間借貸市場應獲得的承認和尊重。但是由於《貸款通則》於20世紀90年代初出台時,國有銀行幾乎佔據了全部的借貸市場,民間借貸受到壓制,可以忽略不計,於是,《貸款通則》自然以中資金融機構為唯一合法貸款人並影響至深。
  那麼,民間借貸市場由誰來監管?當然由法律來監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規定:“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二章有16條對借款合同作出了規定。《民法通則》和《合同法》都沒有將借貸區分為金融機構借貸和民間借貸,所以民間借貸應當是適用於《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合法借貸形式。
  按照《民法通則》、《合同法》、《公司法》、《擔保法》和《企業所得稅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民間借貸是合法的,受法律保護。市場的所有主體,包括政府、金融機構、企業、民間借貸雙方、自然人,都應當遵守這些法律規定,接受其對民間借貸的監督管理。
  政府如果願意作監督管理者,沒有問題,給民間借貸者發放金融牌照,自然獲得監督管理權。不過,民間借貸者獲得金融牌照後就變身為金融機構,不再是民間借貸者。
  應為民間借貸立法
  有關民間借貸的規定分散在《民法通則》、《合同法》、《公司法》、《擔保法》和《企業所得稅法》等法律規定中,加之中國的執法水平有待提高,民間借貸市場陷入困境在所難免。
  浙江、廣東、內蒙古、江蘇、河南、福建等地都出現過民間借貸泡沫破滅的現象。據不完全統計顯示,一年多時間,僅浙江溫州市就有10人因民間借貸自殺,200人跑路,284人被刑事拘留。
  浙江大學法學院教授李有星認為:“目前,浙江省的民間融資主要存在9個方面問題:主管機關缺位,信息監測體系缺乏,民間融資組織規範欠缺,高利率增加企業破產風險,非法轉貸放債牟利顯現,非法融資廣告網路公開化,融資服務中介或金融掮客缺乏管理,非法集資活動依然存在,法律責任可操作性缺乏。”
  浙江的民間借貸問題是全國民間借貸問題的縮影,民間借貸市場需要專門的“民間借貸法”來引導和規範,這就是中國人民銀行和溫家寶同志主張的讓民間借貸陽光化和規範化。
  未來的“民間借貸法”不能缺少如下內容:
  第一,將民間借貸市場與金融機構借貸市場分開。民間借貸與金融機構借貸井水不犯河水,但兩個市場可以打通,水井滿了可以流到河里去。
  第二,禁止民間借貸募集公共存款。民間借貸要防止“拆東牆,補西牆”、“空手套白狼”的“龐氏騙局”。民間借貸不得與不特定的、廣泛的自然人和非金融機構經濟組織發生借貸法律關係。民間借貸一旦需要與不特定的、廣泛的自然人和非金融機構經濟組織發生借貸法律關係,應當向金融監管機關申請批準,取得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成為村鎮銀行、社區銀行等金融機構,接受金融監管。
  第三,禁止民間借貸以發展人頭的方式進行資金傳銷或炒資金。
  第四,堅持“自由交易,欠債還錢”的民間借貸基本原則。
  為了體現“自由交易,欠債還錢”的民間借貸基本原則,未來的“民間借貸法”要不限定利率。利率在市場上自由競爭,市場反而不會出現普遍的高利貸。
  時任銀監會主席助理閻慶民認為,利率市場化可以發揮市場資金的配置作用,有助於減少高利貸或者不合理、不合法的民間借貸情況的出現。近年來實體經濟對資金的需求從正規金融渠道得不到滿足,很多企業都通過民間借貸獲得資金融通,如果加快推進利率市場化,這種情況應該可以得到有效緩解。
  第五,民間借貸應按成本最低、財富最大化的雙贏原則形成借貸合意,公平行使借貸權利,誠信履行借貸義務。
  第六,民間借貸內容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鄉鎮政府進行登記,或將借貸合同(或借據)、擔保合同、銀行付款憑證、收據复印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鄉鎮政府進行備案,以便於政府及時了解民間借貸動態,並統計民間借貸相關數據。

本文摘自《現代人最需要的財經法律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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