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英案應該怎麼判

2014-06-25 11:54:28

  因本色集團向其法定代表人吳英的11位親朋好友借款7.7億元,80後吳英被一審法院以實際集資詐騙3.8億元判處死刑。這是當地司法機關制造的一個民衆不想接受的冷笑話。由於吳英案牽涉著民間借貸的公共利益,隨著2011年11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本色集團與吳英案相關民事案件發回重審,這個冷笑話迎來了轉暖的機會。
  司法結果不該與公共利益背離
  鳳凰網曾就吳英案專門進行了民意調查,在6532份投票中,反對判吳英死刑的意見佔據了壓倒性優勢,88%的網友選擇了不應該判死刑。
  在鳳凰網的這次民意調查中,9成以上的人反對取締民間借貸,其中47%的網友認為民間借貸應該合法化,44.3%的網友認為民間借貸未來的地位將依舊尴尬;僅有不到一成的網友認為應該取締民間借貸。
  民衆為什麼對一個司法結果感興趣,且持強烈的反對態度?不僅僅因為吳英是“80後”女性,還因為吳英案本質上是一個民間借貸案件,對吳英判處死刑就是封殺民間借貸。
  2011年11月,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在接受新華社採訪時表態,民間借貸是正規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補充,具有制度層面的合法性,民間借貸應規範化、陽光化。這說明吳英案的一審司法結果違背了民意,與民間借貸的公共利益相背離。
  如果一個司法結果與公共利益相背離,錯的一定不是公共利益,錯的肯定是司法結果。
  司法追求的目標是公正和效率,公正和效率代表的就是公共利益。一個司法結果與公共利益相背離,就是與公正和效率背道而馳,也是與司法目標自相矛盾,如此該司法結果就失去了存在的價值和意義。
  從司法結果與公共利益的邏輯關係上看,吳英案一定要改判,吳英不應該死於被定性為“集資詐騙”的民間借貸。
  從吳英案的事實和法律分析,也能得出吳英案應當改判的結論。
  吳英案涉及的法律,有與民間借貸相關的民事法律,有與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相關的刑事法律。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統稱“非法集資”。法律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代表全國人民的意願,也就是代表公共利益,法律是不會錯的,所以我們只能從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方面,找出吳英案應當改判的原因。
  吳英案的基本事實是,本色集團及其法定代表人吳英陸陸續續向11位親朋好友借款7.7億元,用於本色集團的高速擴張。本色集團投資了本色商貿、本色洗業、本色廣告、本色酒店、本色電腦網路、本色裝飾材料、本色婚慶服務、本色物流等子公司和資產。據報道,吳英在自述材料中將公司運作及投資專案所用款項和用途制作成表格,其統計的金額與公訴機關所認定的金額僅差270萬元。
  按照常識,只有信譽好的企業才能借到高達7.7億元的巨款。本色集團利用自有資金和7.7億元借款,投資形成了巨額資產。而吳英個人財富2006年達38億元,位列當年胡潤中國女富豪榜的第6位。直至吳英案發後,大多數債權人仍然認為,本色集團有能力償還借款,否則他們不會持續給本色集團貸款。很簡單的算術題:38億元的資產,難道償還不了7.7億元的債務嗎?更重要的是,本色集團的債權人都不認為自己被吳英詐騙。一個沒有受害人的案件,不可能是集資詐騙案。
  吳英案不屬於“龐氏騙局”。“龐氏騙局”是意大利裔投機商查爾斯·龐茲(CharlesPonzi)發明的。1919年龐茲策劃了一個陰謀,騙人向一個子虛烏有的企業投資,許諾投資者將在三個月內得到40%的利潤回報。龐茲把新投資者的錢作為盈利付給最初投資的人,以誘騙更多的人。由於前期投資人的回報豐厚,龐茲成功地在7個月內吸引了3萬名投資者。這場陰謀持續了一年之久,被利益沖昏頭腦的人們才清醒過來。
  民間借貸路在何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二章把借款合同規定為“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既然《合同法》沒有明確規定借款合同是適用於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機構借貸,還是適用於沒有金融牌照的民間借貸,借款合同就應當適用於所有的領域。
  按照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本色集團與債權人之間是民間借貸的法律關係,本色集團與特定的、非廣泛的11個債權人之間存在借貸經濟糾紛。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一條規定,自然人與非金融機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的貨幣借貸糾紛、國庫券等無記名的有價證券借貸糾紛,應當作為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受理。吳英案當屬此列。
  吳英案既然屬於民間借貸糾紛案,為什麼會被當成“集資詐騙”刑事案件處理?就像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在接受新華社採訪時所說的,我國法律體系中沒有“民間借貸”這一概念。
  監管機關曾於1996年為借貸活動制定的規則是《貸款通則》,但《貸款通則》只適用於商業銀行,不適用於民間借貸。《貸款通則》不當地限制了民間借貸,把貸款人限定為必須持有《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的中資金融機構。
  如今《貸款通則》早已不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監管機關曾經試圖修訂《貸款通則》,但由於很難把金融機構貸款和沒有金融牌照的民間借貸統一起來,修訂《貸款通則》的意願一直沒有實現。
  後來,監管機關又起草了“放貸人條例”。但是該條例還是無法把有金融牌照的借貸活動和沒有牌照的民間借貸活動統一起來,利益博弈難以擺平。“放貸人條例”千呼萬喚不出來,至今沒有頒佈實施。
  為了保障民間借貸的公共利益,明確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的界線和範圍,現在到了為民間借貸專門立法的時候。專門為民間借貸立法,將民間借貸與金融機構借貸分成兩個借貸市場,可以解決監管機關一直無法解決的如何將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機構借貸活動與沒有金融牌照的民間借貸活動統一起來的難題。

本文摘自《現代人最需要的財經法律智慧》


   經濟離不開法律,生活在經濟大棋局下的中國人更離不開法律,無論是買房、買車、看病,還是投資理財、開公司辦企業,都脫離不了經濟,更不可避免地遇到各種經濟糾紛和問題。我們的生活越來越難,但法律是每一個人的靠山,財經法律常識是處於經濟亂象中的每一個中國人都應該具備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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