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何時為民間借貸鬆綁

2014-06-25 11:55:04

  民間借貸本來是合法的,但河北大午集團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案等類似案例的存在,令很多人誤以為民間借貸是非法的。這幾年中央銀行加快制定的“放貸人條例”一旦頒佈,其所起的作用遠遠不止以正視聽。
  《貸款通則》不適用於民間借貸
  中國的大銀行體制與大企業融資相匹配。工行、農行、中行、建行等幾家大商業銀行的平均貸款的43%左右集中到了1億元以上的貸款專案,只有不到7%的貸款用在了低於1000萬元的貸款專案。就連地級城市商業銀行的二級分行和縣城的支行,對低於600萬元的貸款專案,都一律不予考慮。在商業銀行看來,中小企業貸款專案收益低、成本高、風險大,是食之無味、棄之可惜的“雞肋”。
  中國的中小企業已逾1000萬家,占企業總數的99%。中小企業創造的產值、利稅和出口額都占大頭,創造的就業機會占90%以上,但能從商業銀行獲得貸款的中小企業卻鳳毛麟角。於是,民間借貸便成了中小企業融資的主要方式。
  與銀行貸款相比,民間借貸具有特殊的市場空間和競爭優勢。民間借貸通常是基於地緣、人緣、血緣等關係產生,與商業銀行不同的地方在於,民間借貸獲取信息成本低,手續便捷,方式靈活,能高效地滿足借款人的資金需求,可以提供個性化的貸款服務,經營管理成本低,控制貸款風險的能力強。商業銀行眼中的“雞肋”,是民間信貸的優質專案,中小企業是民間信貸的黃金客戶。
  民間借貸對中國經濟發展的推動作用顯而易見。在當前的全球金融危機中,我們尤其要重視民間借貸在鼓勵創新、增加就業、優化金融資源配置和引導經濟結構調整中的戰略價值。但是,中央銀行於1996年頒佈的《貸款通則》,只適用於銀行貸款,並不適用於民間借貸。詭異的是,規範商業銀行貸款行為的《貸款通則》,作出了禁止企業之間借貸的規定。這導致國務院辦公廳於2008年12月8日在《關於當前金融促進經濟發展的若幹意見》(國辦發〔2008〕126號)中,明確要求中央銀行對《貸款通則》作出適當調整。
  世界銀行前行長佐利克和世行首席經濟學家林毅夫,於2009年3月6日在《華盛頓郵報》聯合發表文章《經濟复蘇取決於“G2”》,稱中國的“中小公司獲得金融服務的機會非常小,因為中國的金融部門是由四大銀行主宰的,而它們主要服務於大公司。小企業缺乏獲得金融服務的渠道,這制約了它們的發展,限制了就業並帶來了下調工資的壓力。實際上,中國金融結構的扭曲意味著,通過低收入和低利率,中國普通百姓和中小公司一直在補貼大公司和富人。”可見,中國中小企業的融資問題及其產生的不公平,引起了“世界公憤”,現在到了非解決不可的時候。
  民間借貸期待獲得官方認可
  民間借貸是一個有幾千年歷史的傳統行業,但在中國發展市場經濟的十幾年間,民間借貸被法律和政策局限於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經濟組織之間,而經濟組織之間的借貸被列為非法行為。更嚴重的是,民間借貸與非法吸收公衆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犯罪有著剪不斷理還亂的關係。民間借貸需要正本清源,獲得官方的認可,與非法集資劃清界限。
  1998年7月13日,國務院《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將民間借貸和非法吸收公衆存款作了區別,維護了民間借貸的合法性,將非法吸收公衆存款限定為“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2007年1月22日,中國銀監會制定了《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規定》。經銀監會批準,允許境內商業銀行或農村合作銀行在農村地區設立貸款公司,此類貸款公司作為專門為縣域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貸款服務的非銀行業金融機構。同日,中國銀監會還制定了《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經銀監會批準,由境內外金融機構、境內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境內自然人出資,在農村地區設立村鎮銀行,該類村鎮銀行作為主要為當地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的金融機構。
  2008年5月4日,中國銀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佈《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該意見把小額貸款公司定義為,“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衆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大大降低了民間借貸的準入門檻,局部將公司之間的借貸合法化。
  2008年11月,由中國人民銀行起草的“放貸人條例”草案提交到了國務院法制辦,若條例通過,商業銀行在貸款市場的壟斷地位將被打破,民間借貸將實現陽光化。法律明確界定民間借貸與非法吸收公衆存款、集資詐騙的界限,讓民間借貸走向契約化、規範化,民間借貸才能獲得長足的發展。
  從《貸款通則》到《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規定》和《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再到《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管理層在對民間借貸法律擴容的同時,不斷對民間借貸進行鬆綁和認可,這是符合市場經濟潮流的明智之舉。

本文摘自《現代人最需要的財經法律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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