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金融改革從開辦銀行突破

2014-06-25 12:25:49

  國務院批準設立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之後,溫州馬上行動起來,制訂了《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實施方案》(送審稿),但有了改革方案的紙面收獲,溫州仍有“老虎吃天,無從下手”的感覺。改革不是紙上談兵,溫州金融改革要取得實際成效,需要找到改革的突破口。
  如何解決“兩多兩難”問題
  溫州當前存在“民間資本多,投資難;中小企業多,融資難”的問題,即“兩多兩難”問題。如果溫州金融改革能夠解決“兩多兩難”問題,那將是溫州中小企業的成功,也是溫州金融業的成功,這樣的金融改革一定能在全國範圍内得到推廣。
  溫州現有的金融體系已經證明溫州無法解決“兩多兩難”問題。溫州有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等國有資本控股的銀行分支機構,這些銀行適合為國有企業和大企業提供金融服務,與溫州衆多的中小企業不搭配。連溫州首家具有一級法人資格的地方性股份制商業銀行溫州銀行,都無法做到普遍為中小企業提供債權融資,溫州能夠上市獲得股權融資的中小企業更是鳳毛麟角。因此,溫州的中小企業要普遍獲得不需支付利息的直接融資,無異於癡人說夢。
  民間借貸陽光化和規範化能使溫州中小企業獲得快捷、方便的融資,但它只適用於溫州中小企業的短期和少量融資,長期和巨量的融資依賴民間借貸,會導致中小企業融資成本過高,影響中小企業的效益。如果中小企業長期的民間借貸利率高於其淨利潤率,民間高利貸就是一種飲鸩止渴的行為。因此,民間借貸融資只能在某個時期、部分解決中小企業的融資問題。
  居高不下的資金成本,限制了實體企業的擴張規模,降低了中小企業吸收民間資本的意願和動力。降低融資成本,才能提高實體企業的投資意願。
  溫州金融改革一定要重視溫州本土民營企業和民間資本的特徵。在目前體制下,能夠給中小企業提供低成本資金的只有中小銀行。溫州金融改革方案鼓勵小貸公司依法設立村鎮銀行,因此,溫州可以大張旗鼓地開辦村鎮銀行。
  要解決“兩多兩難”問題,溫州市應向浙江省另一個沿海地級市——台州市學習和借鑒。由於有泰隆商業銀行和台州銀行為中小企業提供金融服務,與溫州有類似發展模式商業的台州,並沒有出現高利貸泡沫和中小企業主“跑路”潮。
  浙江泰隆商業銀行是一家致力於為小企業提供金融服務的股份制商業銀行。泰隆商業銀行多年來專心、專業、專註服務小企業,不斷探索小企業信貸服務技術和風險控制技術,總結出一套以“三品、三表、三三制”為特色的小企業金融服務模式,實現了小企業融資“事前低成本獲取信息、事中低成本監控管理、事後低成本違約懲罰”的三個低成本,成為了一個有特色的品牌銀行。泰隆商業銀行的“三品三表”,是對貸款客戶的調查方式:通過對企業主人品、產品、所擁有物品以及水表、電表、海關報表等軟信息的調查,破解信息不對稱問題。而“三三制”體現了“顧客就是上帝”的原則:針對小企業信貸短、頻、急的特點,承諾老客戶辦業務三小時辦結、新客戶辦業務三天内答複。
  台州銀行雖然與溫州銀行一樣,是由當地城市信用社改制而成的商業銀行,但台州銀行是以市場化方式發起成立的首家政府不控股的城市商業銀行,且將市場化程度高的金融機構中國平安和招商銀行引進為戰略合作夥伴。台州銀行的發展歷史,就是扶持一批批中小企業茁壯成長的歷史。台州銀行始終堅持“中小企業的夥伴銀行”的市場定位,樹立了“簡單、方便、快捷”的優質金融服務品牌,發起設立了浙江三門銀座村鎮銀行等7家“銀座”系列的村鎮銀行。
  為了增強溫州金融改革的動力,管理層在與溫州相鄰的地級市麗水設立了農村金融改革試點,形成了溫州金融改革與麗水金融改革的競争局面。溫州市也應該向麗水市學習和借鑒農村金融改革的思路和措施,為解決“兩多兩難”問題提供幫助。
  民間資本何以開辦銀行
  據測算,溫州有8000億~10000億元的民間資本,有足夠的資本金開辦商業銀行。溫州的民間資本曾幾次申請設立商業銀行,最終都石沉大海,溫州的民營企業家想開辦銀行都快想瘋了。溫州民間資本過去申請設立商業銀行,是萬事皆備,只欠東風。現在有了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的東風,溫州何愁不能開辦民間資本發起設立的商業銀行?
  1995年7月1日開始實施,經2003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以下簡稱《商業銀行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只要有符合《商業銀行法》和《公司法》規定的章程,有符合《商業銀行法》規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就可以設立商業銀行。
  《商業銀行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了設立商業銀行的實質條件:“設立全國性商業銀行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十億元人民幣。設立城市商業銀行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一億元人民幣,設立農村商業銀行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五千萬元人民幣。註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一條規定,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也就是說,按照中國《憲法》和《商業銀行法》的規定,實質上只要有五千萬元資本,就可以設立農村商業銀行;有一億元資本就可以設立城市商業銀行;有十億元資本就可以設立全國性商業銀行。
  設立商業銀行,應當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批準。當民間資本向銀監會申請設立商業銀行時,銀監會有權批準設立商業銀行,也有權以不符合審慎性條件為由拒絕批準設立商業銀行。不過,銀監會拒絕批準設立商業銀行,必須依據關於商業銀行審慎性條件的法律規定。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而不批準或否決民間資本設立商業銀行,銀監會就是玩忽職守或濫用職權。
  溫州的經濟問題是金融制度與經濟發展資源錯配的全國性問題,表現為國有金融壟斷與民營經濟發展的脫節。不只溫州的民間資本可以設立民營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實施的範圍内,民間資本以《憲法》、《商業銀行法》和《公司法》為靠山,都有權開辦商業銀行。
  允許民間資本自由開辦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是溫州金融改革成功的必由之路。
  2013年7月1日,國務院辦公廳發佈了《關於金融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簡稱“金融國十條”),宏觀地提出了未來金融改革的10條改革政策。“金融國十條”明確提出,擴大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業,鼓勵民間資本投資入股金融機構和參與金融機構重組改造,嘗試由民間資本發起設立自擔風險的民營銀行、金融租賃公司和消費金融公司等金融機構。
  早在2012年5月,石家莊溫州商會牽頭,聯合北京、沈陽、廣州、南京、廈門、深圳、義烏,以及迪拜、日本、德國、希臘等11個國家和地區實力強大的溫州商會,擬融資50億元,辦一家溫州現代商業控股銀行“溫商銀行”。 如今有了“金融國十條”的金融改革東風,12家溫州商會,離他們的“溫商銀行”夢越來越近了。

本文摘自《現代人最需要的財經法律智慧》


   經濟離不開法律,生活在經濟大棋局下的中國人更離不開法律,無論是買房、買車、看病,還是投資理財、開公司辦企業,都脫離不了經濟,更不可避免地遇到各種經濟糾紛和問題。我們的生活越來越難,但法律是每一個人的靠山,財經法律常識是處於經濟亂象中的每一個中國人都應該具備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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