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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05 16:43:45
2008年年初,柳週付款後隨即搬了進去。2008年4月,小喬從海外來電告知劉強,年底回來結婚,並打算用三間平房,請劉強幫忙打掃、整理。劉強賣房時並沒有說房子不是自己的,眼見事情就要暴露,就向柳週說自己賣房事先沒有考慮清楚,要求與柳週解除房屋買賣合同,並請柳週盡快搬出。但柳週堅決不同意,認為自己已按合同的約定履行了義務,並將前期購房款20萬元交給了劉強,且自己已經搬進房屋實際居住了,因此該房屋應當歸自己所有,沒有義務再搬出。如果有義務,那便是按合同的約定在規定的時間內將剩餘的8萬元交給劉強就行了。
後因雙方意見分歧很大,無法達成一致。劉強怕小喬知道自己的行為,便多次找到柳週要求其搬出。柳週無奈,便於2008年5月以房屋買賣合同有效且自己已經搬進居住、房屋應當歸自己所有為由,將劉強起訴至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要求法院確認房屋買賣關係有效,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害。
結果法院判定該合同無效,柳週應將房子返還給劉強,劉強應在將房款返還給柳週同時賠償柳週經濟損失的法定利息。
3.簽訂合同時要謹慎
在簽訂合同、交納定金之前要仔細閱讀中介公司的格式合同,註意其中的模糊用語,並妥善保存相應的憑據。
家住深圳南山區的市民匡先生2008年6月在南山外國語學院附近購買一套二手房,以方便孩子上學。按照規定是先付定金,再簽訂購房合同,最後辦理過戶手續,付清房款。一般情況下,中介公司都收取房款總金額的3‰作為中介費,可是在簽訂購房合同時,匡先生發現中介費變成了總房款的4‰。他找到該房屋中介公司,中介公司的答复是這套房子由於地段好、戶型不錯,他們和原房主洽談了很長時間,又將總房款降低了1萬多元,這1‰是中介人員的“斡旋費”。定金已經交了,房子也定下來了,事先匡先生也沒有就此事進行詳細詢問,事已至此,匡先生雖然有些懊惱,但為了能順利簽訂合同,也只能按中介公司的規定交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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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房地產交易的異常活躍,房地產中介也如雨後春筍般出現在城市的大街小巷。然而,對中介公司的各種投訴也接踵而來。據分析,消費者對房地產中介的投訴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這也是消費者在購房選擇房地產中介的時候要警惕的六種“貓膩”。
貓膩一:拿了定金概不退還
買房者要記住“落定”之前要慎之又慎。買房子,一定要先到現場看過並且看到各種單證比如產權證明之後,才可以下定金,否則,錢進了別人的口袋想再往外掏就要費很大勁兒了。而且現在業主放盤很隨意,一個電話就可以搞定,中介公司不可能了解該物業的方方面面,所以,買主一定要學會維護自己的權益。
貓膩二:專鑽空子賺取差價
業內人士都知道,很多房地產中介都存在“吃差價”的行為。為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買方一定要堅持簽買賣三方合同。也就是說,在與賣方見面之前,不要單獨與中介公司簽訂單方委託合約或者其他買賣合約,否則,就很容易讓中介公司鑽了空子,從中吃差價。
貓膩三:剥奪買賣雙方對服務的選擇權
剥奪買賣雙方對服務的選擇權是通過危言聳聽、吓唬買賣雙方和惡意誇張、誇大交易的危險性,加劇買賣雙方的不信任,禁止買賣雙方選擇自己認可的專業服務機構,強行提供代辦服務,從而達到占壓房款或者吃差價等目的。
貓膩四:占壓交易資金
占壓交易資金是中介機構將交易資金挪作他用,導致售房人長時間得不到售房款、購房人無法入住,甚至卷走巨額交易資金,給買賣雙方造成巨大損失。
貓膩五:三級機構違規代理
一手房產代理往往需要較多的人力物力,而三級代理公司一般只有幾名專業人員,沒有承擔一手業務的能力,在服務、合同等方面往往容易出問題。而一出了問題購房者的定金、首期款等都追不回來,從而給購房者帶來很大的損失。因此,購房者在選擇中介機構時一定要睜大眼睛,看清楚中介機構的資質證明(一般中介公司都會把資質證明挂在營業場所顯眼處)才能開展交易。
貓膩六:收取佣金不做事
一些不良的中介公司往往會出現這種情況:收了定金就不做事了,沒有幫業主查清楚委託買賣物業的有關情況或者拖延手續辦理時間等。遇到這種情況,買賣雙方都可以根據合同追究中介公司的責任,按合同規定要求退錢,或者直接向中介管理機構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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