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節:《薩班斯法》橫掃在美上市公司(1)

2014-07-08 11:53:31




  《薩班斯法》橫掃在美上市公司

  自2006年7月15日起,在美國上市的全部公司(包含所有在美上市的中國企業)將被要求嚴格遵守美國頒佈的《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以下簡稱《薩法》)。所謂《薩法》,即美國《2002年上市公司會計改革與投資者保護法案》,該法案於2002年7月30日正式成為法律並開始生效。

  按照《薩法》生效時的約定,在美上市的大中型本土公司必須在2004年11月15日後結束的財政年度中遵守該法案,其他一些中小型公司和非美國本土公司的遵守日期則約定在2005年7月15日。2005年3月,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同意,對海外公司和中小型美國公司的生效日期延期一年至2006年7月15日。

  即將全面施行的《薩法》從其4年前降生伊始,就飽受爭議。被認為是美國自20世紀30年代頒佈財務規則以來,最為嚴厲的財務法則,據美國《Compliance Week》統計,約10%的美國公司不能通過《薩班斯法案》,其中包括一些大公司。如今,整個備受爭議的法案即將對全部在美國上市的企業實施。換句話說,對於中國在美國上市的企業而言,從此也將被納入《薩法》的框架,人們不得不審慎地面對這個所謂的“薩式”考驗。

  《薩法》緣起

  2001年11月—2002年4月,在安然、世通等大型公司暴露出驚天財務醜聞之後,美國資本市場損失了7萬多億美元的市值,彻底打擊了包括美國在內全球投資者對美國資本市場的信心。為重塑投資者的信心,美國國會通過了由參議員薩班斯和衆議員奧克斯利聯合提出的《2002公衆公司會計改革和投資者保護法》,也被稱為《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該法案對公司治理、會計師行業監管、證券市場監管等方面提出了許多新嚴格要求,並設定了問責機制和相應的懲罰措施。

  全球經濟一體化過程中,搶占了制定經濟領域“遊戲規則”先機的美國,以其企業先“得病”的經驗教訓,在醫治自家企業毛病的同時,還不忘給在美國上市的外國企業的CEO和CFO們註射預防針,避免他們再犯同樣的“毛病”。《薩法》共分11章,法律效力適用於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註冊的約14 000多公司,其中包括大量非美國公司,在美上市的中國公司也是其約束對象。

  《薩法》中最要害的是兩點,分別是第302條款和第404條款

  第302條款主要是強調上市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這種強調來自於上市公司首席執行官和首席財務官的簽字:他們必須在每一年度報告或季度報告中保證已審閱過該報告;並認為報告中不存在重大的錯報、漏報;且認為報告中的會計報表及其他財務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在該報告期末財務狀況及該報告期內經營成果。



本文摘自《有效溝通有密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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