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購買國產車的納稅籌劃
按稅法規定:(1)代收款項應區別對待徵稅。凡使用代收單位的票據收取的款項,應視為代收單位的價外費用,應並入計算徵收車輛購置稅;凡使用委托方的票據收取,受托方只履行代收義務或收取手續費的款項,不應並入計徵車輛購置稅,按其他稅收政策規定徵稅。(2)購買者隨車購買的工具件或零件應作為購車款的一部分,並入計稅價格徵收車輛購置稅;但如果不同時間或銷售方不同,則不應並入計徵車輛購置稅。(3)支付的車輛裝飾費,應作為價外費用,並入計徵車輛購置稅;但如果不同時間或收款單位不同,則不應並入計徵車輛購置稅。
【案例4-1】王某於2007年3月12日,從廣州市某汽車公司購買一輛奔騰轎車供自己使用,支付車款230 000元(含增值稅):另外支付的各項費用有:臨時牌照費用200元,購買工具用具3 000元,代收保險金350元,車輛裝飾費15 000元。各項款項由汽車銷售公司開具發票。
未進行納稅籌劃時,應納的車輛購置稅為:
計稅價格=(230 000+200+3 000+350+15 000)÷(1+17%)=212 435.90(元)
應納車輛購置稅稅額=212 435.90×10%=21 243.59(元)
納稅分析:將各項費用分開由有關單位(企業)另行開具票據,使其不計車輛購置稅。經過納稅籌劃,各項費用另行開具票據,其應納車輛購置稅為
計稅價格=230 000÷(1+17%)=196 581.20(元)
應納車輛購置稅稅額=196 581.20×10%=19 658.12(元)
相比少納車輛購置稅稅額=21 243.59-19 658.12=1 585.47(元)
本文摘自《資源稅、財產稅、行為稅》
本書旨在幫助廣大的納稅人、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地方稅的有關制度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運用稅收優惠政策。
本書共分為十篇,分別介紹了資源稅、印花稅、房產稅、契稅、車船稅、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車輛購置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十個稅種的基本理論、基本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如何進行納稅籌劃、納稅申報和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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