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制度(3)

2014-08-02 23:28:18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車輛購置稅機構設置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稅費改革的決策部署,2005年1月1日起,車輛購置稅(以下簡稱車購稅)正式由國家稅務局徵收。為保證車購稅徵管工作正常運轉,現將過渡期内車購稅機構設置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設置原則

  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規範國家稅務局系統機構設置明確職責分工的意見》(國稅發[2004]125號)指導下,按照精簡效能、統一規範和方便納稅、便於徵管的原則設置車購稅徵收管理機構。

  二、設置模式

  (一)省、自治區(以下簡稱省)國家稅務局不再設置獨立的車購稅管理機構。原由省車購辦負責管理的車購稅政策、收入計劃、徵收、票證、人事、經費等業務分別歸省國家稅務局各相關處室負責管理。原省車購辦的人員原則上劃轉到省會城市國稅局車購稅徵收機構工作;根據工作需要,亦可劃轉2~3人到省國家稅務局工作。

  (二)直轄市、副省級市和市、地區、自治州、盟(以下簡稱市)國家稅務局在過渡期内,結合本市原已形成的機構設置佈局,可採取以下幾種形式:

  1.市、城市的區原有車購稅徵收機構及獨立場所,可以暫時保留,名稱規範為“××市國家稅務局辦稅服務廳(車輛購置稅)”或“××市××區國家稅務局辦稅服務廳(車輛購置稅)”,其級別與所屬國家稅務局内設機構級別一致。

  2.設置在汽車專業市場的車購稅徵收窗口,可作為所屬市或城市的區國家稅務局辦稅服務廳的徵收窗口延伸,其隸屬關系由市國家稅務局予以明確。

  3.直轄市、副省級市和省會城市原有車購稅管理機構同時管轄多個車購稅徵收場所的,該機構在過渡期内可暫時保留,名稱規範為“××市國家稅務局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辦公室”,級別與所屬國家稅務局内設機構一致,負責車輛購置稅的日常徵收工作。其管轄的車購稅徵收場所的隸屬關系由市國家稅務局予以明確。

  

本文摘自《資源稅、財產稅、行為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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