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制度(4)

2014-08-02 23:28:09

  (三)縣國家稅務局不再設置獨立的車購稅徵收機構,車購稅徵收工作由當地國家稅務局辦稅服務廳負責。

  三、工作要求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應於2005年8月31日前將省内各級車購稅機構設置情況報總局人事司備案。

  (二)保留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辦公室的,應於2005年8月31日前報總局審批。省以下國家稅務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如需作調整的,要根據國稅發[2004]125號文件規定,按照管理權限履行報批手續。

  (三)隨著國稅系統徵管軟件的逐步更新、徵管手段的逐步完善和徵管能力的逐步加強,各級國家稅務局應積極創造條件,將車購稅徵收管理工作的各項職能納入現有稅收徵管體系之中。

  摘自國稅函[2005]75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車輛購置稅徵管軟件及“一條龍”清分比對系統操作規程》的通知

  車輛購置稅徵管軟件及“一條龍”清分比對系統操作規程

  為了加強對機動車輛各環節稅收的管理,增強各部門、各環節之間協調配合,實現車輛涉稅信息共享,總局決定,對機動車輛有關稅收採取“一條龍”管理辦法,即通過“以票控稅、協同管理”,堵塞稅收流失的漏洞,提高機動車輛各環節稅種的徵收效率。

  目前,現有的信息管理系統尚不能完全滿足車輛稅收“一條龍”管理需要,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總局對已有的涉及車輛稅收“一條龍”管理軟件進行了修改完善,結合人工採集、軟件清分和利用軟盤、網絡傳遞信息等方式,實施車輛稅收“一條龍”管理。相關操作規程如下:

  一、異常發票採集、傳遞、清分相關操作規程

  (一)異常發票信息採集

  車輛購置稅管理崗位人員,應對已經辦理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但發票的購車價格低於最低計稅價格的異常發票信息進行採集生成《車輛購置稅發票價格異常清單》電子信息。

  (二)異常發票信息清分及傳遞

  在每月3日前,各地車輛購置稅徵收單位通過數據導出工具導出上月異常發票電子信息,通過軟盤或網絡傳遞給所屬國家稅務局技術部門。

  在每月5日前,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所屬的區縣國家稅務局技術部門向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技術部門傳遞。

  

本文摘自《資源稅、財產稅、行為稅》


   本書旨在幫助廣大的納稅人、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地方稅的有關制度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運用稅收優惠政策。 本書共分為十篇,分別介紹了資源稅、印花稅、房產稅、契稅、車船稅、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車輛購置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十個稅種的基本理論、基本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如何進行納稅籌劃、納稅申報和會計處理。 本書内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翔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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