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印花稅的部門規章(39)

2014-08-03 11:57:34

  你局蘇稅三[1991]20號《關於對“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證”是否徵收印花稅問題的請示》收悉。關於“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證”的性質問題,經與國家土地管理局聯繫,該登記證屬於地方政府制定並發放的過渡性的土地使用權證,具有地方性和臨時性。因此,對其是否貼花,可由你局自行確定。

   摘自國稅函[1991]1268號

  國家稅務局關於專利證書印花稅代徵辦法的批复

  你局京稅三字[1991]48號《關於對完稅專利證書以加印代扣印花稅專用章標記代替貼花問題的請示》和你局所屬海澱區分局與中國專利局所立《委託代徵印花稅協議書》均收悉。現批复如下:

  一、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對各種專利證書可以由你局委託中國專利局在核發時統一代徵印花稅。

  二、同意你局自1991年1月1日起,對統一代徵印花稅的專利證書,在其右上角處加印“中國專利局代扣印花稅專用章”戳記,並在其右下角處註明“本證書印花稅5元已繳納”字樣,作為完稅標志。

  三、採取委託代徵辦法後,由你局負責對專利證書印花稅繳納辦法具體解釋,並會同中國專利局對完稅的專利證書底冊及編號進行管理。

  摘自國稅函[1991]1405號

   三、營業賬簿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

  財政部發佈的《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按照“兩則”及有關規定,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新會計制度,統一更換會計科目和賬簿後,不再設定“自有流動資金”科目。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稅目稅率表中“記載資金的賬簿”的計稅依據已不適用,需要重新確定。為了便於執行,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兩則”後,其“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

  二、企業執行“兩則”啟用新賬簿後,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於原已貼花資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執行。

  

本文摘自《資源稅、財產稅、行為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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