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印花稅的部門規章(38)

2014-08-03 11:57:44

   二、權利、許可證照

  國家稅務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營業執照、商標註冊證粘貼印花稅票問題的通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有關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各類營業執照正本和商標註冊證,應由其領受單位和個人負責貼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核發上述證照時,應監督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為保證營業執照和商標註冊證粘貼印花稅票規範、統一,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印花稅票粘貼位置。營業執照正本貼花,應統一粘貼在其左下角花邊框內;商標註冊證貼花,應統一粘貼在其內頁右上角(“使用商品類”右面)邊框內。

  二、粘貼的印花一律採用5元面值的稅票,稅票粘貼應端正、清潔,在稅票與證照的騎縫處,用鋼筆或圓珠筆畫兩條橫線註銷,畫銷筆迹要整齊、清晰(示意圖附後)。

  三、納稅地點。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核發營業執照的同時,負責代售印花稅票並監督納稅;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在核發商標註冊證的同時,負責代售印花稅票並監督納稅。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向商標註冊人收取商標規費的同時,加收5元印花稅款,按規定期限一並上交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

  四、為便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核發的證照監督納稅,各地稅務機關應委託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代售印花稅票,並按代售金額5%的比例支付代售手續費。

  五、對因各種原因更換營業執照正本和商標註冊證的,均視為新領營業執照正本和商標註冊證,應按規定納稅。

  六、在本通知下達之前,對已貼印花稅票的證照,粘貼位置及註銷辦法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不再揭下重貼,待更換新的證照時,再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以上規定和有關事宜,由各地稅務機關與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協商,共同貫彻執行。

  摘自國稅地[1989]113號

  國家稅務局關於專利證書印花稅代徵辦法的批复

本文摘自《資源稅、財產稅、行為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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