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印花稅的部門規章(37)

2014-08-03 12:14:15

  二、在飛機租賃業務中,對採取經營租賃方式簽訂的租賃合同,按“財產租賃合同”稅目稅率計稅貼花;對採取融資租賃方式簽訂的租賃合同,暫按租金總額的萬分之零點五稅率計稅貼花(租賃方式的劃分,參見附表)。

  三、以上飛機租賃合同補繳印花稅時,一律按補稅開出繳款書當日的外匯牌價折合人民幣,計算應納稅額。

  摘自國稅函[1992]1145號

  國家稅務局關於飛機租賃合同徵收印花稅問題的函

  你局民航局函[1992]1056號《關於補繳印花稅執行外匯牌價等意見的函》收悉。經研究,現答复如下:

  一、各航空公司與外國公司簽訂的飛機租賃合同,在補繳印花稅時,依照我國有關涉外稅收的規定,應按填開補稅憑證當日的外匯牌價折合人民幣補繳稅款。這是國際通行做法,航空公司也應執行。

  二、飛機經營租賃屬財產租賃範圍,其合同應按“財產租賃合同”稅目規定稅率繳納印花稅。不得按來函中所述理由而改變稅目稅率。

  三、印花稅是就憑證徵稅。凡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的應稅憑證都應按印花稅的有關規定納稅。對於先買後租的飛機,前後簽訂有兩個不同性質的合同,理應分別納稅,不能理解為是重複徵稅的問題。

  對於航空公司從國外購入飛機所簽訂的合同,可按我局(91)國稅發6號《關於部分涉外經濟憑證繼續免徵印花稅的通知》在1993年底以前免徵印花稅。

  摘自國稅函[1992]1431號

  國家稅務局關於批發市場交易合同徵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

  近年來,隨著商業體制改革的深化,各地建立了一些不同類型的批發、交易市場,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確立後,各類批發及交易市場將有更大發展,數量會越來越多。對在批發及交易市場上簽訂的購銷合同徵收印花稅問題,為了便於各地掌握和執行,現統一明確如下:

  

本文摘自《資源稅、財產稅、行為稅》


   本書旨在說明廣大的納稅人、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地方稅的有關制度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運用稅收優惠政策。 本書共分為十篇,分別介紹了資源稅、印花稅、房產稅、契稅、車船稅、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車輛購置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十個稅種的基本理論、基本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如何進行納稅籌劃、納稅申報和會計處理。 本書內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翔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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