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印花稅的部門規章(24)

2014-08-03 12:59:20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電信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有關印花稅問題的通知

  根據國務院關於對電信體制進行改革的要求,中國電信集團已經成立,並進行了一系列改革和資產重組。在規範產權關係,建立資本紐帶關係的同時,將非通信運營核心企業、後勤服務和輔助部門、多經企業及核心企業中承擔代營代維代銷業務的營銷或維護公司與主業分離,組成實業公司。按照印花稅的有關規定,中國電信集團公司、各省(區、市)電信公司、新成立的各實業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資金賬簿和產權轉移書據均應當繳納印花稅。為了支援電信企業的改革,現對中國電信集團公司及子公司在資產重組中涉及的印花稅問題明確如下:

  一、對中國電信集團公司、各省(區、市)電信公司的資金賬簿,因建立資本紐帶關係而逐層上移的資金,凡在改制前已貼花的,不再貼花;對各實業公司及其子公司新成立時設立的資金賬簿免徵印花稅。

  上述公司在重組改制過程中經評估發生的資產增值部分及今後新增加的資金應按有關規定貼花。

  二、對上述公司在重組改制過程中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徵印花稅。

  摘自國稅函[2001]22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家郵政及所屬各級郵政企業資金賬簿徵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

  根據國務院政企分開和郵電分營的要求,郵政業務從原郵電管理局中分立出來,組建國家郵政局及所屬各級郵政企業,從1999年1月1日起獨立運營。鑒於郵政行業是國家公用事業,郵電分營是國家產業政策調整,引進競爭機制,提高郵政適應市場能力的重大舉措,對國家郵政局及所屬各級郵政企業的資金賬簿涉及的印花稅問題,現明確如下:

  按照有關規定,納稅人新設立的資金賬簿在啟用時應計稅貼花。為了支援郵政行業的改革和發展,對國家郵政局及所屬各級郵政企業新設立的資金賬簿,凡屬在郵電管理局分營前已貼花的資金免徵印花稅,1999年1月1日以後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摘自國稅函[2001]36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及部分子公司徵收印花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本文摘自《資源稅、財產稅、行為稅》


   本書旨在說明廣大的納稅人、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地方稅的有關制度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運用稅收優惠政策。 本書共分為十篇,分別介紹了資源稅、印花稅、房產稅、契稅、車船稅、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車輛購置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十個稅種的基本理論、基本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如何進行納稅籌劃、納稅申報和會計處理。 本書內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翔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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