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印花稅的部門規章(23)

2014-08-03 13:11:39

  (二)集裝箱和特貨公司貨運業務應納的印花稅向總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

  (三)合資鐵路公司、地方鐵路貨運業務應納的印花稅向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

  五、地方稅務機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代徵印花稅稅款金額的5%付給鐵路部門代徵手續費。手續費由稅務機關按規定及時給付,鐵路部門不得從代徵稅款中直接扣除。

  六、本通知自2006年8月1日起執行。2006年8月1日以前已經繳納的稅款不再進行調整。《國家稅務總局、鐵道部關於鐵路貨運憑證匯總繳納印花稅問題的聯合通知》([1989]國稅地字第9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改變鐵路國際貨運憑證印花稅繳納辦法的通知》(國稅函發[1991]1401號)同時廢止。

  摘自國稅[2006]101號

   四、郵政、電子、通信業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徵收印花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根據國務院關於中國電信體制改革的要求,移動通信業務從原中國郵電電信總局分離出來,在資產整體剥離的基础上,組建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以下簡稱移動集團公司)。鑒於中國電信體制改革和資產重組是貫彻黨的十五大精神、轉換企業經營機制,促進中國通信產業快速發展和增加競爭能力的重大舉措,為了保證改革的順利進行,對於移動集團公司及子公司在體制改革、資產重組中涉及的印花稅問題,現明確如下:

  一、按照有關規定,納稅人新設立的資金賬簿在啟用時應計稅貼花。但對移動集團公司及子公司的資金賬簿,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對移動集團公司及各省(區、市)移動通信公司設立的資金賬簿,凡屬於從原中國郵電電信總局剥離資產前已貼花的資金免徵印花稅。

  (二)對福建、河南、海南3省移動通信公司因重組上市而上劃移動集團公司的資金免徵印花稅。

  (三)對新成立的福建、河南、海南3省移動通信有限公司和3個“接收公司”即福建迅捷通信技術服務有限公司、河南飛達通信開發有限公司、海南省通信服務公司在設立資金賬簿時記載的資金免徵印花稅。

  二、上述免稅資金在重組改制過程中經評估發生的資產增值部分及今後新增加的資金應按有關規定貼花。

  摘自國稅函[2000]236號

  

本文摘自《資源稅、財產稅、行為稅》


   本書旨在說明廣大的納稅人、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地方稅的有關制度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運用稅收優惠政策。 本書共分為十篇,分別介紹了資源稅、印花稅、房產稅、契稅、車船稅、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車輛購置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十個稅種的基本理論、基本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如何進行納稅籌劃、納稅申報和會計處理。 本書內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翔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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