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印花稅的部門規章(22)

2014-08-03 13:11:49

  鐵路貨運運費結算憑證為印花稅應稅憑證,包括:

  (一)貨票(發站發送貨物時使用);

  (二)運費雜費收據(到站收取貨物運費時使用);

  (三)合資、地方鐵路貨運運費結算憑證(合資鐵路公司、地方鐵路單獨計算核收本單位管內運費時使用)。

  上述憑證中所列運費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包括統一運價運費、特價或加價運費、合資和地方鐵路運費、新路均攤費、電力附加費。對分段計費一次核收運費的,以結算憑證所記載的全程運費為計稅依據;對分段計費分別核收運費的,以分別核收運費的結算憑證所記載的運費為計稅依據。

  三、應納稅額的計算和稅款代徵

  以運費金額按萬分之五的稅率分別計算承、託運雙方的應納稅額。稅額不足一角的免稅,超過一角的四舍五入計算到角。

  鐵路運輸企業在收取貨物運雜費的同時必須代徵託運方應納的印花稅,並記入運費結算憑證的“印花稅”專案內,運費結算憑證不再加蓋“印花稅代扣專用章”。

  四、稅款繳納

  鐵路運輸企業代徵的託運方應納的印花稅與鐵路運輸企業應納的印花稅統一由各鐵路運輸企業匯總後按下列方式繳入國庫。

  (一)鐵路局(含廣鐵集團、青藏鐵路公司)應納印花稅,依照鐵路體制改革前所屬原匯總繳納印花稅單位2004年印花稅款占鐵路局印花稅的比例計算(見附表),按季向原匯總繳納單位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繳納。對採用異地匯款方式繳納稅款的,原匯總繳納單位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應通知鐵路局將稅款直接匯入稅務機關在國庫開設的“待繳庫稅款”專戶。

  

本文摘自《資源稅、財產稅、行為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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