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印花稅的部門規章(20)

2014-08-03 13:12:08

  二、對鐵通公司在組建過程中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徵印花稅。

  摘自國稅函[2001]228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對外貿易運輸(集團)總公司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

  為支援中國對外貿易運輸(集團)總公司(以下簡稱“中外運集團”)重組改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現將中外運集團重組改制中涉及的有關印花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中外運集團重組改制中因財產的無償劃轉所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徵印花稅。

  二、對中外運集團重組改制中經評估發生的資產增值部分應按有關規定貼花。

  三、對中外運集團重組改制中新設立企業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其中:改制前已貼花的資金免徵印花稅;改制前未貼花的資金以及改制後新增加的資金應按稅法有關規定貼花。

  四、中外運集團重組改制前簽訂但尚未履行完的合同,由於成立中國外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需要將上市公司改為執行主體。對僅改變執行主體,其餘條款未作變動、同時改制前已貼花的合同,可不再徵收印花稅。

  摘自財稅[2003]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航空集團公司重組過程中印花稅問題的通知

  根據國務院關於組建中國航空集團公司的有關精神,中國航空運輸企業進行了重組,以中國國際航空公司為主體,聯合中國航空總公司和中國西南航空公司等企業組建了中國航空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集團公司組建後,將航空運輸主業及關聯資產劃入中國國際航空公司,完成航空運輸主業一體化;輔業另行重組,並與集團公司建立以資本為紐帶的母子公司關係。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屬於國務院批準的改制企業,對其在重組過程中涉及的資金賬簿和產權轉移書據的印花稅,請各地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3號)的有關規定辦理徵免稅事宜。

  由於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分佈在不同的地區,為便於各地徵管,現將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資金賬簿印花稅的問題具體明確如下:

  一、集團公司新設立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凡重組前已貼花的,免徵印花稅。

  二、中國國際航空公司因重組而增加的資金免徵印花稅。

  三、集團公司所屬各輔業子公司新設立的資金賬簿免徵印花稅。

  摘自國稅函[2004]272號

  

本文摘自《資源稅、財產稅、行為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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