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印花稅的部門規章(19)

2014-08-03 13:27:12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鐵道部所屬單位恢復徵收印花稅問題的補充通知

  近接部分省、市的反映,要求對鐵道部所屬單位徵收印花稅的一些具體問題予以明確。經研究,現通知如下:

  一、對鐵道部所屬原執行經濟承包方案的企業的營業賬簿,自1996年7月1日起恢復徵收印花稅,是指自1996年7月1日起按資金賬簿賬面記載的“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合計金額計稅貼花,並非指按1996年7月1日以後新增加的資金貼花。

  二、鐵道部層層下達的基建計劃,不屬應稅合同,不應納稅;鐵道部所屬各建設單位與施工企業之間簽訂的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屬於應稅合同,應按法規納稅;但企業內部簽訂的有關鐵路生產經營設施基建、更新改造、大修、維修的協議或責任書,不在徵收範圍之內。

  三、鐵道部所屬各企業之間簽訂的購銷合同或作為合同使用的調拨單,應按法規貼花;屬於企業內部的物資調拨單,不應貼花。

  四、凡在鐵路內部無償調拨的固定資產,其調拨單據不屬於產權轉移書據,不應貼花。

  五、路局、分局所屬跨地區的直屬單位,其印花稅應由直屬單位在機構所在地就地繳納。

  六、由鐵道部全額拨付事業經費的單位,暫視同由財政部門拨付事業經費的單位,其營業賬簿不貼花。

  摘自財稅[1997]18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鐵道通信信息有限責任公司印花稅問題的通知

  根據國務院的要求和批準,鐵路通信體制進行了重大改革,將原鐵路運輸體制中的通信資產和人員剥離出來,組建了鐵道通信信息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鐵通公司)。對新成立的鐵通公司涉及的印花稅問題,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一、按照有關規定,納稅人新設立的資金賬簿在啟用時應計稅貼花。為了支援鐵路通信行業的改革和發展,現決定,對鐵通公司新成立時設立的資金賬簿免徵印花稅。以後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本文摘自《資源稅、財產稅、行為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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