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印花稅的部門規章(8)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買賣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單位印花稅問題的复函

  為繼續扶植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市場的發育和發展,經研究決定,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機構)買賣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單位,在2002年底前暫不徵收印花稅。

  摘自財稅[2002]43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

  經國務院批準,現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以下簡稱“社保理事會”)管理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以下簡稱“社保基金”)的有關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以下簡稱“印花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社保理事會委託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運用社保基金買賣證券應繳納的印花稅實行先徵後返。社保理事會定期向財政部、上海市和深圳市財政局提出返還印花稅的申請,即按照中央與地方印花稅分享比例,屬於中央收入部分,向財政部提出申請;屬於地方收入部分,向上海市和深圳市財政局提出申請。具體退稅程序比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於稅制改革後對某些企業實行“先徵後退”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94)財預字第55號)的有關規定辦理。

  二、對社保基金持有的證券,在社保基金證券帳戶之間的劃拨過戶,不屬於印花稅的徵稅範圍,不徵收印花稅。

  三、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執行。

  摘自財稅[2003]13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重組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和契稅問題的通知

  經國務院批準,原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獨家發起設立中國人民財產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變更註冊為中國人保控股公司,並由中國人保控股公司獨家發起設立中國人保資產管理公司。現將原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重組改制過程中的印花稅和契稅政策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於印花稅

  (一)中國人保控股公司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後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其在改制中經評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二)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國人保資產管理公司新成立時設立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免徵印花稅,以後新增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三)原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改制前簽訂但尚未履行完的各類應稅合同,改制後需要變更執行主體的,對僅改變執行主體,其餘條款未作變動,同時改制前已貼花的合同,可不再貼花。

  

本文摘自《資源稅、財產稅、行為稅》


第三章  印花稅的部門規章(8)   本書旨在說明廣大的納稅人、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地方稅的有關制度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運用稅收優惠政策。 本書共分為十篇,分別介紹了資源稅、印花稅、房產稅、契稅、車船稅、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車輛購置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十個稅種的基本理論、基本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如何進行納稅籌劃、納稅申報和會計處理。 本書內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翔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