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資源稅的納稅籌劃(1)

2014-08-03 15:42:42

  資源稅是以自然資源為課稅對象徵收的一種稅。目前我國開徵的資源稅,是對在我國境內開採應稅礦產品及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以其應稅資源銷售數量或自用數量為課稅對象而徵收的,實行級差調節、從量徵收。資源稅的稅收籌劃主要是圍繞稅收優惠和應納稅額計算的特殊規定進行的。

  第一節 利用徵稅範圍有限性的籌劃法

  我國現行資源稅的徵稅範圍只包括礦產品和鹽兩類自然資源,具體包括: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和鹽,共七大類。水資源、森林資源等其他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還未列入徵稅範圍之內。資源稅徵稅範圍的有限性給我們提供了納稅籌劃的空間。在準備對自然資源採掘業進行投資時,可以選擇那些沒有包含在資源稅徵稅範圍內的自然資源,從而避免成為資源稅的納稅人。

  在進行資源稅納稅籌劃時,籌劃主體還應該註意到,我國政府的籌資行為尚不規範,除了依法納稅以外,經濟主體往往還有許多“費”的負擔。自然資源採掘業也是如此,尤其是對那些資源稅徵稅範圍還沒有覆蓋到的資源,雖然沒有資源稅的負擔,但經濟主體通常還需要支付不同名目的各種收費。

  從理論上說,資源稅的徵稅範圍應當包括人類經濟活動涉及的一切國有自然資源,這樣才能充分發揮資源稅的調節作用,也符合體現稅負公平的原則。因此,隨著我國稅收制度的逐步發展和不斷完善,資源稅的徵稅範圍必將不斷擴大,各類資源的適用稅率也會隨之相應調整。籌劃主體在進行經濟決策時,應當綜合考慮當前的稅費制度及其未來的發展趨勢,做出適應可持續發展的經濟決策。

  第二節 分別核算礦產品籌劃法

  《資源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的減稅、免稅專案,應當單獨核算課稅數量;未單獨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減、免稅產品課稅數量的,不予減稅或者免稅。納稅人開採或者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的,從高適用稅額計稅。

  

本文摘自《資源稅、財產稅、行為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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