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資源稅的部門規章(38)

  三、房產稅

  (一)經有關部門鑒定,對毀損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險房屋,在停止使用後,可免徵房產稅。

  (二)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間免徵房產稅,免徵稅額由納稅人在申報繳納房產稅時自行計算扣除,並在申報表附表或備註欄中作相應說明。

  四、契稅

  因地震災害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準予減徵或者免徵契稅,具體的減免辦法由受災地區省級人民政府制定。

  五、資源稅

  納稅人開採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地震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由受災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減徵或免徵資源稅。

  六、城鎮土地使用稅

  納稅人因地震災害造成嚴重損失,繳納確有困難的,可依法申請定期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七、車船稅

  已完稅的車船因地震災害報廢、滅失的,納稅人可申請退還自報廢、滅失月份起至本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

  八、進出口稅收

  對外國政府、民間團體、企業、個人等向我國境內受災地區捐贈的物資,包括食品、生活必需品、藥品、搶救工具等,免徵進口環節稅收。

  九、現行稅收法律、法規中適用於抗震救災及災後重建的其他稅收政策。

  摘自財稅[2008]62號

本文摘自《資源稅、財產稅、行為稅》


第三章  資源稅的部門規章(38)   本書旨在說明廣大的納稅人、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地方稅的有關制度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運用稅收優惠政策。 本書共分為十篇,分別介紹了資源稅、印花稅、房產稅、契稅、車船稅、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車輛購置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十個稅種的基本理論、基本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如何進行納稅籌劃、納稅申報和會計處理。 本書內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翔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