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資源稅概述(3)

2014-08-03 18:41:55

  第三節 我國資源稅的特徵及作用

   一、我國現行資源稅的特徵

  (一)只對特定資源徵稅

  從理論上講,資源稅的課稅對象應包括具有商品屬性的國有自然資源,如礦藏、水源、森林、山嶺、草原、灘塗等。但考慮到我國的實際情況,現行資源稅既不是對各種自然資源徵稅,也不是對所有具有商品屬性的資源都徵稅,而只是對其中的礦產品資源和鹽資源徵稅。在具體確定徵稅範圍時,對礦產資源的絕大多數礦種採取了列舉品目的辦法,凡列入資源稅稅目稅額表的礦種,都屬於徵稅範圍。目前包括在徵收範圍內的只限於煤炭、原油、天然氣、有色金屬礦產品、黑色金屬礦產品、非金屬礦產品和鹽等七種資源產品,徵收面狹小,但其獨特的調節作用仍是其他任何經濟槓桿所不可替代的。從資源稅的改革和政府宏觀經濟調控的客觀需要出發,我國資源稅的徵收範圍應逐步擴大,有計劃地將水資源、森林資源、草原資源、土地資源及其他礦產品等列入徵稅範圍。

  (二)從量定額徵收,稅額有高有低

  我國現行資源稅法規定資源稅以應稅資源產品的銷售量為計稅依據,實行從量定額計稅。另外,由於開採同一應稅產品的資源條件(如資源品位、儲量、開採難易程度、地理位置等)存在差異,其單位稅額也呈現相應的差異。一般來說,資源條件好、負擔能力強的,單位稅額就相應高一些,反之就低一些。從量定額徵收有一定的優點,即便於計徵和繳納,而且可以根據資源條件直接確定稅額,在一定時期內保持穩定,這樣既可以調節級差收入,又能促進企業加強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但從量定額徵收也存在一些缺點,比如:不能體現資源的稀缺性特徵,不利於促使資源充分有效配置等。因此,目前資源稅的改革方案又考慮將從量定額徵收改為從價定率徵收或從量與從價相結合的方式。

  (三)具有級差收入稅的特點

  我國資源稅通過對同一資源實行高低不同的差別稅率,直接調節同一種資源由於所處的地理位置不同,內部結構、成分不同以及開發條件不同等客觀原因造成的級差收入,一方面增加國家財政收入,另一方面平衡企業利潤水平,為企業競爭創造公平的外部環境,以促進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

  (四)具有受益稅的特點

  在我國,國家既是自然資源的所有者,又是政治權力的行使者。資源稅實質上是國家憑借其政治權力和自然資源所有權的雙重權力對開採者徵收的一種稅。一方面體現了有償開發利用國有資源的原則,另一方面也體現了稅收的強制性、固定性等特點。

  

本文摘自《資源稅、財產稅、行為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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