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薪金的納稅籌劃(2)

2014-08-04 22:41:52

   二、年終獎金一次性發放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 號)的規定,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於(或等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後的餘額除以12,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特別需要強調的是,認為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後的餘額低於法定費用扣除額1 600元就不應該納稅的理解是錯誤的。因為納稅人的費用扣除額在月工資中已扣除,用全年獎金除以12,主要是為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不能作為判斷是否納稅的依據。另外,有些單位在每月計算工資時,按月扣除雇員一定比例的風險金,年底一次性返還風險金,也可按年終獎計稅辦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稅發[2005]9 號文件的規定,按照全年一次性獎金的最新計稅辦法,納稅人只要是在20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無論其屬於哪一個年度的獎金收入,都可以按照該辦法計算納稅。實際上,這一辦法是提醒有關單位,兩個年度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最好是分別在兩個年度發放,而不要在同一年發放,否則因為其中一筆全年一次性獎金無法享受到有關優惠政策,會讓雇員憑空損失一筆支出。即雇員2005年度和2006年度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單位最好分別在2006年初和2007年初發放,而不要採取2006年初發放2005年度全年一次性獎金,2006年底發放2006年度全年一次性獎金的“不智策略”。此外,在實際操作中,單位財務人員最好不要把年終獎金分解,採取分幾個月或者按季發放的舉措,一定要一次性發放給員工。

  【案例5-4】某納稅人2008年6月份取得工資、薪金3 000元,當月一次性獲得公司的半年獎金12 000元。

  納稅分析:按照規定,其應納個人所得稅款計算過程如下:工資部分應納稅額=(3 000-2 000)×10%-25=75(元),獎金部分應納稅額=12 000×10%-25=1 175(元),6月該納稅人共應納稅1 250(75+1 175)元,2008年7、8、9月份假設工資還是3 000元,該納稅人還應繳納75×3=225(元)的個人所得稅,這樣該納稅人四個月共應納稅1 250+225=1 475(元)。

  

本文摘自《個人所得稅制度與操作實務》


   本書旨在說明廣大的納稅人、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和掌握個人所得稅制度以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執行和運用稅收優惠政策。 本書分為三篇共六章,分別介紹了個人所得稅的基本情況、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的政策取向、基本法規、部門規章制度、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以及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申報。 本書內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詳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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