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外國石油公司在華機構(或經營項目)以“人員費用”名義支付給其外籍雇員的收入,除工資、薪金外還有一些其他項目。關於對外國石油公司在華工作人員如何確定個人應稅所得額的問題,為了統一政策,現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規定明確 如下:
一、外國石油公司在華機構(或經營項目)以“人員費用”名義支付其在華工作的外籍雇員收入的,其人員費用扣除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規定明確不計入個人所得的項目後的餘額,為雇員個人的應稅所得額,按規定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除現有規定已明確的以外,下列項目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數額合理的,可不計入個人應稅所得:
1.外國石油公司在華機構實際支付給其在華工作的外籍雇員的管家費(房屋維護費),房屋、汽車變賣損失補貼,服務期滿回國安家補貼等;
2.外國石油公司在華機構為其在華工作的外籍雇員投保意外事故保險和傷殘保險所發生的支出。
三、外國石油公司在華機構一次性支付給其在華工作的外籍雇員的提前退職工資,可視為“退職費”,免徵個人所得稅。
四、以往對外國石油公司在華機構外籍雇員的徵稅與本通知的規定不一致的,從今年8月1日起按本通知的規定執行。
摘自國稅油[1990]12號
財政部關於外國來華工作人員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公佈施行之後,有關單位對外國來華工作人員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反映一些問題,經研究暫做如下規定:
(一)援助國派往我國專為該國無償援助我國的建設項目服務的工作人員,取得的工資、生活津貼,不論是我方支付或外國支付,均可免徵個人所得稅。
(二)外國來華文教專家,在我國服務期間,由我方發工資、薪金,並對其住房、使用汽車、醫療實行免費“三包”,可只就工資、薪金所得按照稅法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對我方免費提供的住房、使用汽車、醫療,可免予計算納稅。
(三)外國來華工作人員,在我國服務而取得的工資、薪金,不論是我方支付、外國支付、我方和外國共同支付,均屬於來源於中國的所得,除本通知第(一)項規定給予免稅優惠外,其他均應按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但對在中國境内連續居住不超過90天的,可只就我方支付的工資、薪金部分計算納稅,對外國支付的工資、薪金部分免予徵稅。
(四)外國來華留學生,領取的生活津貼費、獎學金,不屬於工資、薪金範疇,不徵個人所得稅。
本文摘自《個人所得稅制度與操作實務》
本書旨在幫助廣大的納稅人、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和掌握個人所得稅制度以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執行和運用稅收優惠政策。
本書分為三篇共六章,分別介紹了個人所得稅的基本情況、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的政策取向、基本法規、部門規章制度、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以及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申報。
本書内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詳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