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制改革的政策取向(1)

2014-08-05 09:26:28

   一、實行綜合分類所得課稅模式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的徵收實行分類制,分類所得稅制具有對不同性質的所得實行差別待遇的優點,但不能很好體現量能負擔的原則。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收入分配方式變化也較快,列舉應納稅收入項目變得比較困難,仍採用分類所得稅徵稅模式不僅使徵管混亂,還會加大徵管成本。綜合所得稅制能較好地體現量能負擔的原則,但對不同性質的所得不能實行差別待遇,對個人申報和稅務機關稽查水平要求高,必須以發達的信息網絡和全面可靠的原始資料為條件。

  我國稅收徵管條件雖然正在改善,但距離綜合制個人所得稅模式的要求相差較大,建立綜合的個人所得稅徵收模式在我國時機尚不成熟。分類綜合(混合)的個人所得稅徵收模式則既堅持對不同來源的個人收入全面計徵,又堅持對不同性質的收入予以區別對待,既從來源扣繳、防止漏稅,全部所得又要合並申報,綜合了分類所得稅制和綜合所得稅制兩種稅制模式的優點,符合量能負擔的要求。因此,分類綜合所得稅是一種適用性較強的所得稅類型,也是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可選擇的模式。

  我國建立分類綜合的個人所得稅模式,首先要考慮哪些收入是需要綜合的,哪些是需要分類的。個人收入可以大致分為經常性收入和偶然性收入。經常性收入是個人的主要收入來源,大約可以占到個人收入的70%,具有穩定、持續的特點,容易歸類。經常性項目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和承租經營所得、個人獨資合夥企業經營所得。偶然性所得具有成本不穩定且因人而異的特點,收入數額易受非規範性因素影響,部分收入項目屬於較長時期内一次性臨時取得,不容易歸類,將這些所得項目分類徵稅,可以兼顧稅制調節的靈活性。這些項目包括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稿酬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及其他所得等。經常性收入是規律的穩定的,稅源容易控制,可考慮採用累進稅率綜合徵稅;偶然性所得具有臨時性,稅源不易把握,且不同收入形式的稅負能力也不同,可考慮仍然分類徵稅。

  有觀點建議可將經常性收入再分為兩大類:勞動所得項目和經營所得項目,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應為勞動所得項目;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和承租經營所得、個人獨資合夥企業經營所得應為經營所得項目。另外,將稿酬所得與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合並為新的特許權轉讓所得。對以上三項綜合收入項目,分別規定相應的徵收標準和辦法。

  分類綜合的個人所得稅模式因為是兩種模式的結合,既要設計綜合徵收方法,又要設計分類徵收方法。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對臨時性收入可沿用原有的分類徵收方法,因徵管、納稅人員對此方法熟悉而便於操作;對於經常性收入,稅率設計上可不區別納稅人負擔能力(負擔能力在費用扣除中可以體現),進行綜合徵收。實行分類綜合的個人所得稅徵收模式將加大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徵管難度,尤其是在中國目前條件下,分類綜合所得稅的實施需要改進徵管技術,加強配套改革。

本文摘自《個人所得稅制度與操作實務》


   本書旨在幫助廣大的納稅人、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和掌握個人所得稅制度以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執行和運用稅收優惠政策。 本書分為三篇共六章,分別介紹了個人所得稅的基本情況、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的政策取向、基本法規、部門規章制度、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以及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申報。 本書内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詳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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