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制存在的問題(3)

2014-08-05 09:27:23

  (2)不能充分體現個人所得稅的公平原則。分類所得稅模式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對不同來源的所得採用不同的徵收標準和方法,不考慮納稅人的實際納稅能力,納稅人只會因為他們取得收入的類型(項目)不同,或來源於相同類型的收入次數不同而承擔不同的稅負。相同納稅能力的人可能因為收入項目不同,承擔不同稅負,不能反映“橫向公平”;不同納稅能力的人可能因為收入來源相同而承擔了相同稅負,不能反映“縱向公平”。

  (3)為避稅留下了漏洞。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有11個應稅所得項目,不同項目的扣除費用與稅率不同。徵管過程中,由於各種複雜情況的存在,有些所得之間的界限比較模糊,納稅人可以在不同的項目之間進行收入轉移,以避重就輕。在現階段個人收入不透明的條件下,這種方式的避稅更是輕而易舉。另外,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徵收主要採用源泉扣繳,並根據不同所得分別規定了按年、按月綜合計算和按次單項計算這種制度設計,容易造成納稅避稅。對於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稿酬所得等按次納稅的項目,如果分解這些收入、化整為零,使大部分收入低於免徵額,就能不納稅或少繳稅,從而達到避稅的目的。

  (4)不利於提高公民的納稅意識。我國個人所得稅採用的是以代扣代繳為主、自行申報為輔的納稅申報方式。這種納稅方式雖然可以防止稅款漏徵,但很少要求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使納稅人對自己的收入是否要納稅納多少稅如何納稅知之甚少,也無須了解,不利於提高公民的納稅意識。目前,我國公民的納稅意識普遍比較淡薄,這與我國個人所得稅採用分類所得稅有直接關系。

  4.扣除標準問題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採用費用定額扣除和定率扣除相結合的方法。這種費用扣除的方法雖然簡單明了,具有透明度高、便於稅款計算和徵管的特點,但是存在照顧不到納稅人具體情況的弊端。在實踐中,不同的納稅人為取得相同的所得所支付的成本費用占所得的比例各不相同,甚至相差很大。因此,讓所有納稅人從所得中定額扣除或定率扣除的做法顯然是不合理的,它忽視了納稅人的具體負擔情況、物價水平和地區個人收入差距,未能做到量能負擔。一些經濟較發達地區各自提高費用扣除額,不但起不到合理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還會加大不同地區收入差距,形成稅收逆向調節,既影響了全國稅法的統一性,也有失稅收公平。此外,現有所得稅制中對個人所得稅的扣除項目也未予以清晰表述,而是一般來說,對所得稅應進行所得的生產成本、個人基本扣除、受撫養扣除、個人特許扣除、鼓勵性再分配扣除等五項扣除標準。因此,費用扣除標準的差異化、指數化和納稅單位的確定應是今後稅制改革要重點予以解決的問題。雖然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工資薪金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增加到了1 600元,然而這些措施仍然是保守的。

  

本文摘自《個人所得稅制度與操作實務》


   本書旨在幫助廣大的納稅人、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和掌握個人所得稅制度以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執行和運用稅收優惠政策。 本書分為三篇共六章,分別介紹了個人所得稅的基本情況、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的政策取向、基本法規、部門規章制度、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以及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申報。 本書内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詳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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