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的徵稅範圍(20)

2014-08-05 11:59:54

  一、1999年10月1日前,納稅人銷售計算機軟件或銷售機器設備附帶的計算機軟件(以下簡稱計算機軟件),已徵稅的,無論是只徵收營業稅、增值稅中的一種稅,還是既徵收了營業稅又徵收了增值稅,均不作納稅調整;未徵稅的,按照財稅字[1999]273號文件的規定補徵營業稅或增值稅。

  二、1999年10月1日前,納稅人進口計算機軟件自己使用的,無論進口環節繳納了增值稅還是按規定免徵了增值稅,向境外支付的軟件費凡未徵收營業稅的不再補徵營業稅;進口後在境内銷售的,其徵稅問題依照本通知第一條的規定辦理。

  三、各級稅務機關應嚴格執行財稅字[1999]273號文件所規定的執行時間。1999年10月1日以後,納稅人銷售計算機軟件,凡未按該文件有關營業稅、增值稅徵收範圍的規定而徵收營業稅或增值稅的,必須糾正並做稅款補、退庫處理。

  四、財稅字[1999]273號文件第一條第(四)款所稱“經過國家版權局註冊登記”,是指經國家版權局中國軟件登記中心核準登記並取得該中心發放的著作權登記證書。

  摘自國稅[2000]13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版物廣告收入有關增值稅問題的通知

  確定文化出版單位用於廣告業務的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應以廣告版面占整個出版物版面的比例為劃分標準,凡文化出版單位能準確提供廣告所占版面比例的,應按此項比例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本通知自2000年12月1日起執行。此前一些地區的稅務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確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已徵收入庫的稅款不再作納稅調整,凡徵稅不足的,一律按照本通知的規定計算應補徵的稅款。

  摘自國稅[2000]188號

  

本文摘自《增值稅制度與操作實務》


   本書根據2008年修訂通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編寫,旨在幫助廣大的納稅人以及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和掌握增值稅制度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運用優惠政策,提高納稅水平。
本書共分為三篇:理論篇——介紹了增值稅的類型、特點和增值稅制度的演變及政策取向;制度篇——詳細介紹了增值稅制度的基本法規和部門規章制度;操作篇——舉例說明增值稅的納稅籌劃、納稅申報及會計處理。
本書内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翔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稅務幹部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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