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的徵稅範圍(19)

2014-08-05 12:11:16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衛生防疫站調撥生物制品及藥械徵收增值稅的批複

  湖南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於對衛生防疫站調撥生物制品及藥械是否徵收增值稅問題的請示》(湘國稅函[1999]4號)收悉,現批複如下:

  衛生防疫站調撥生物制品和藥械,屬於銷售貨物行為,應當按照現行稅收法規的規定徵收增值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及有關規定,對衛生防疫站調撥生物制品和藥械,可按照小規模商業企業4%的增值稅徵收率徵收增值稅。對衛生防疫站調撥或發放的由政府財政負擔的免費防疫苗不徵收增值稅。

  摘自國稅函[1999]19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電子出版物屬於軟件徵稅範圍的通知

  電子出版物屬於軟件範疇,應當享受軟件產品的增值稅優惠政策。

  所謂電子出版物是指把應用軟件和以數字代碼方式加工的圖文聲像等信息存儲在磁、光、電存儲介質上,通過計算機或者具有類似功能的設備讀取使用的大衆傳播媒體。電子出版物的標識代碼為ISBN,其媒體形態為軟磁盤(FD)、只讀光盤(CD-ROM)、交互式光盤(CD-I)、照片光盤(Photo-CD)、高密度只讀光盤(DVD-ROM)、集成電路卡(IC-Card)。

  以錄音帶、錄像帶、唱片(LP)、激光唱盤(CD)和激光視盤(LD、VCD、DVD)等媒體形態的音像制品(標識代碼為ISRC)不屬於電子出版物,不得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

  摘自國稅函[2000]16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白銀生產環節徵收增值稅的通知

  自2000年1月1日起,對企業生產銷售的銀精礦含銀、其他有色金屬精礦含銀、冶煉中間產品含銀及成品銀恢複徵收增值稅。

  摘自國稅[2000]5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計算機軟件徵收流轉稅若幹問題的通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3號),對於1999年10月1日以後計算機軟件徵收營業稅、增值稅的問題作了具體規定。近據部分地區反映,在該通知下發前,由於原有稅收政策對計算機軟件如何徵稅規定得不夠明確,各地在對計算機軟件如何徵稅的問題上理解和執行不盡一致,另有部分地區反映由於收到文件較晚,能否推遲執行文件。為了規範稅務機關的執法行為,經研究,現對上述問題明確如下:

  

本文摘自《增值稅制度與操作實務》


   本書根據2008年修訂通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編寫,旨在幫助廣大的納稅人以及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和掌握增值稅制度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運用優惠政策,提高納稅水平。
本書共分為三篇:理論篇——介紹了增值稅的類型、特點和增值稅制度的演變及政策取向;制度篇——詳細介紹了增值稅制度的基本法規和部門規章制度;操作篇——舉例說明增值稅的納稅籌劃、納稅申報及會計處理。
本書内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翔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稅務幹部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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