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已納稅證明的内容如下:
1.主送單位即企業所屬機構主管稅務機關全稱;
2.企業所屬機構全稱及座落地點;
3.企業所屬機構在1994年1月1日至1998年8月31日期間發生的已繳納增值 稅的銷售額及繳納的增值稅稅額(按月列明);
4.企業所屬機構在1994年1月1日至1998年8月31日期間接受企業或企業的其他所屬機構移送的貨物的數量,發出的貨物的數量,發出貨物中屬於企業所屬機構本身銷售的數量,庫存數量(各項數量均分月列明);
5.證明開具單位即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全稱及簽章;
6.證明開具日期。
(六)已納稅證明應按本通知所附統一樣式(規格由企業主管稅務機關自定)打印開具。
該證明應由開具機關留底備查,接受機關留存備查。
摘自國稅函[1998]718號
解析:該項通知主要說明兩個問題:
1.1998年9月1日以前企業所屬機構間發生銷售行為的,按照實際情況,(1)如果企業已經繳納應繳增值稅,企業所屬機構稅務部門不得再徵,並持有其所在地縣以上稅務機關開具《企業所屬機構已納增值稅證明》,企業所屬機構可以申請抵減此項已納稅款;如果企業尚未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屬機構也未繳納,則應由企業所屬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徵收,屬於偷稅行為的,應由企業所屬機構主管稅務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2)1998年9月1號以後,企業所屬機構間發生銷售行為,其應納增值稅則一律由企業所屬機構主管稅務機關徵收。
2.企業主管稅務單位對企業機構間移送貨物的銷售額認定方法和原則。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拍賣行取得的拍賣收入徵收增值稅、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據了解,由於拍賣行特殊的經營性質,對拍賣行取得的拍賣收入是徵收增值稅還是徵收營業稅,各地理解不一,執行中不盡一致。為了統一拍賣行的增值稅、營業稅政策,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對拍賣行受托拍賣增值稅應稅貨物,向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應當按照4%的徵收率徵收增值稅。拍賣貨物屬免稅貨物範圍的,經拍賣行所在地縣級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免徵增值稅。
二、對拍賣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續費徵收營業稅。
摘自國稅[1999]40號
本文摘自《增值稅制度與操作實務》
本書根據2008年修訂通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編寫,旨在幫助廣大的納稅人以及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和掌握增值稅制度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運用優惠政策,提高納稅水平。
本書共分為三篇:理論篇——介紹了增值稅的類型、特點和增值稅制度的演變及政策取向;制度篇——詳細介紹了增值稅制度的基本法規和部門規章制度;操作篇——舉例說明增值稅的納稅籌劃、納稅申報及會計處理。
本書内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翔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稅務幹部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