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的徵稅範圍(16)

2014-08-05 12:11:44

  二、維修中心銷售傳呼機、移動電話、其他通信器材以及修理通信器材而取得的收入,均應徵收增值稅。

  三、鑒於過去對維修中心徵稅問題是由於企業經營、核算方式混亂以及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對(94)財稅字第26號理解不一致引起的,因此,對以往改變稅種屬性、混淆級次庫別不再追究。自我局批複之日起,對維修中心上述收入改徵增值稅。

  摘自國稅函[1997]50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徵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

  目前,對實行統一核算的企業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接受移送貨物機構(以下簡稱受貨機構)的經營活動是否屬於銷售應在當地納稅,各地執行不一。經研究,現明確 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的第(三)項所稱的用於銷售,是指受貨機構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經營行為:

  一、向購貨方開具發票;

  二、向購貨方收取貨款。

  受貨機構的貨物移送行為有上述兩項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增值稅;未發生上述兩項情形的,則應由總機構統一繳納增值稅。

  如果受貨機構只就部分貨物向購買方開具發票或收取貨款,則應當區別不同情況計算並分別向總機構所在地或分支機構所在地繳納稅款。

  摘自國稅[1998]13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徵收增值稅問題的補充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徵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37號)下發後,各地要求明確該通知執行時間,並提出應採取措施以利於查處與此項移送貨物行為有關的偷稅問題。經研究,現通知如下:

  一、國稅發[1998]137號通知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三)款的解釋,本應從該細則實施之日起執行。但由於國稅發[1998]137號通知下發前,該細則上述條款所稱“銷售”概念未予明確,致使各地稅務機關和納稅人理解上有分歧,執行上也不盡一致。鑒於這一實際情況,為了避免給企業生產經營和財務核算造成較大影響,國家稅務總局決定,以1998年9月1日為界限,此前企業所屬機構發生國稅發[1998]137號通知所稱銷售行為的,如果應納增值稅已由企業統一向企業主管稅務機關繳納,企業所屬機構主管稅務機關不得再徵收此項應納增值稅。如果此項應納增值稅未由企業統一繳納,企業所屬機構也未繳納,則應由企業所屬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徵收;屬於偷稅行為的,應由企業所屬機構主管稅務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1998年9月1日以後,企業所屬機構發生銷售行為,其應納增值稅則一律由企業所屬機構主管稅務機關徵收。

  

本文摘自《增值稅制度與操作實務》


   本書根據2008年修訂通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編寫,旨在幫助廣大的納稅人以及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和掌握增值稅制度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運用優惠政策,提高納稅水平。
本書共分為三篇:理論篇——介紹了增值稅的類型、特點和增值稅制度的演變及政策取向;制度篇——詳細介紹了增值稅制度的基本法規和部門規章制度;操作篇——舉例說明增值稅的納稅籌劃、納稅申報及會計處理。
本書内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翔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稅務幹部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

 承諾與聲明

兄弟財經是全球歷史最悠久,信譽最好的外匯返佣代理。多年來兄弟財經兢兢業業,穩定發展,獲得了全球各地投資者的青睞與信任。歷經十餘年的積澱,打造了我們在業内良好的品牌信譽。

本文所含内容及觀點僅為一般信息,並無任何意圖被視為買賣任何貨幣或差價合約的建議或請求。文中所含内容及觀點均可能在不被通知的情況下更改。本文並未考 慮任何特定用戶的特定投資目標、財務狀況和需求。任何引用歷史價格波動或價位水平的信息均基於我們的分析,並不表示或證明此類波動或價位水平有可能在未來 重新發生。本文所載信息之來源雖被認為可靠,但作者不保證它的準確性和完整性,同時作者也不對任何可能因參考本文内容及觀點而產生的任何直接或間接的損失承擔責任。

外匯和其他產品保證金交易存在高風險,不適合所有投資者。虧損可能超出您的賬戶註資。增大槓桿意味著增加風險。在決定交易外匯之前,您需仔細考慮您的財務目標、經驗水平和風險承受能力。文中所含任何意見、新聞、研究、分析、報價或其他信息等都僅 作與本文所含主題相關的一般類信息.

同時, 兄弟財經不提供任何投資、法律或稅務的建議。您需向合適的顧問徵詢所有關於投資、法律或稅務方面的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