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1.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36號)規定:(1)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系,且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提供一定勞務的收入,例如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不屬於平銷返利,不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應按營業稅的適用稅目稅率徵收營業稅。(2)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挂鈎(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不徵收營業稅。?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收入,一律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應沖減進項稅金的計算公式調整為:當期應沖減進項稅金=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1+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
3.本規定僅適用於境内購貨企業從境内供貨企業取得的各種形式的補貼,應作為平銷收入抵減進項稅額。對境内購貨企業從境外供貨方取得的補貼,不適用該項規定。
例如:平銷返利
批發商:以200元銷售。交200×17%=34(元)的銷項稅,34元是零售商的進項。
零售商:以100元銷售。交100×17%=17(元)的銷項稅。
這樣零售商有17元的進項稅可以抵扣,由於低價銷售幫批發商擴大市場占有率,還可以得到批發商的返利。這些返利都是隐性收入,不開票,不納所得稅,都是通過“其他應付款”“資本公積”等賬戶挂賬。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廈門郵電縱橫股份有限公司銷售傳呼機、移動電話徵收增值稅問題的批複
廈門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於廈門郵電縱橫股份有限公司應稅行為適用稅種的請示》(廈國稅流[1997]20號)收悉,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營業稅若幹政策規定的通知》((97)財稅字第26號)第三條中所規定的電信單位自己銷售無線尋呼機、移動電話,並為客戶提供有關的電信勞務服務,是指電信單位自己銷售無線尋呼機、移動電話,並為客戶提供無線發射電信服務。因此,對廈門市郵電縱橫股份有限公司移動通信設備維修中心(以下簡稱維修中心)的應稅行為不能認定為提供電信勞務。
本文摘自《增值稅制度與操作實務》
本書根據2008年修訂通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編寫,旨在幫助廣大的納稅人以及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和掌握增值稅制度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運用優惠政策,提高納稅水平。
本書共分為三篇:理論篇——介紹了增值稅的類型、特點和增值稅制度的演變及政策取向;制度篇——詳細介紹了增值稅制度的基本法規和部門規章制度;操作篇——舉例說明增值稅的納稅籌劃、納稅申報及會計處理。
本書内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翔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稅務幹部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