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紀是知識信息產業時代,通信業與知識信息產業關系密切,是各國重點培養的行業。稅收成本的增加,會阻礙通信業的發展。因此,我國要參照國際慣例,對公共郵政勞務實行免稅,而對通信業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從而鼓勵通信業的發展。
第四,融資租賃固定資產是固定資產購入的一種形式,只有將其納入增值稅徵收範圍,才有利於消費型增值稅的推行。
此外,應選擇適當時機,將代理、廣告、旅遊業、銷售不動產、無形資產銷售等服務業納入增值稅徵收範圍。這些行業與生產經營業有一定關系,但因面廣量大,徵管難度較大,有待於條件成熟後再推行。
(2)增值稅的徵收範圍暫不應涉及的領域
增值稅徵收範圍的擴大總是相對的,始終存在著一些無法或不願涉及的領域,因而其完整性是相對的,我國由於徵管水平和技術操作上的問題,對以下稅基暫不應徵收增值稅。
第一,不動產。對所有商用不動產的銷售和融資租賃課徵增值稅是沒有異議的,但幾乎所有開徵增值稅的國家對所有者擁有的財產出租收入均免徵增值稅,且對租金也免於收稅。當然,這就意味著需要對居住用房進行區分,這顯然會使徵稅成本高昂並帶來管理上的難題。
第二,金融服務業。對金融交易課徵增值稅遇到的難題在於銀行、保險業本身的特殊性。利息、保費是一種比較複雜的價格,不僅含有資本的真實成本,而且還有通貨膨脹因素和中間媒介的成本;金融媒介的提供方式和費用支付方式多種多樣;金融服務的供給常伴隨著大量補充性的或要素性的服務。金融業的特殊性,對稅收管理水平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徵管成本必定高昂。但大多數國家仍認為,金融業是有能力繳稅的行業,將其排除在增值稅稅基之外,不僅有失公平,而且還會造成扭曲。然而,似乎沒有一個方法提供可以將金融服務包括在增值稅稅基中的可行做法。正如愛倫R26;泰特所言:“將金融服務排除在增值稅的範圍之外盡管有許多不令人滿意的地方,而且有重複徵稅問題,但目前看來尚不失為一種最佳的辦法。”因此,考慮到我國目前的徵管水平,仍不宜將金融保險業納入增值稅的徵收範圍。
第三,農業。我國農業增值低,農業產品種類多、規模小、農業生產的賬簿記錄不全,如果對農業徵收增值稅,徵稅很困難,管理成本是極為高昂的。因此在目前我國農業生產力水平普遍較低,農民負擔較重的情況下,短期内暫不宜實行增值稅,而實行免稅的方法,對購進農產品實行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但扣除率在增值稅轉型以後應科學測算新的扣除率。
本文摘自《增值稅制度與操作實務》
本書根據2008年修訂通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編寫,旨在幫助廣大的納稅人以及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和掌握增值稅制度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運用優惠政策,提高納稅水平。
本書共分為三篇:理論篇——介紹了增值稅的類型、特點和增值稅制度的演變及政策取向;制度篇——詳細介紹了增值稅制度的基本法規和部門規章制度;操作篇——舉例說明增值稅的納稅籌劃、納稅申報及會計處理。
本書内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翔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稅務幹部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