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結合增值稅轉型在東北的試點經驗,在全國範圍内實現增值稅轉型
為配合中央作出的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的重大戰略決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於2004年9月份,制定下發了《東北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若幹問題的規定》、《2004年東北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暫行辦法》。考慮到稅改對當時宏觀經濟形勢影響,試點的政策執行時間追溯到2004年7月1 日,比原定於2004年1月1日進行的增值稅轉型改革試點工作推遲了半年。
這項增值稅轉型試點政策主要包括:從2004年7月1日起,允許東北地區經過認定的從事裝備制造業、石油化工業、冶金業、船舶制造業、汽車制造業、農產品加工業、軍品工業和高新技術產業的八大行業產品生產為主的一般納稅人,可以按規定抵扣通過購進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所含進項稅金;允許抵扣進項的固定資產範圍限於2004年7月1日以後新增的除外購和自制不動產以外的固定資產;抵扣的原則是:憑票抵扣,以稅收增量為限。
如果僅考慮對新增固定資產(只包括機器、設備)進行稅款抵扣,增值稅轉型在東北的試點經驗表明:在全國範圍内所有行業實現增值稅轉型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3.實現增值稅轉型的其他輔助措施
為了緩解增值稅轉型對財政收入的影響,還可以採取以下幾條輔助措施,有利於控制減收的範圍:第一,實行增值稅轉型後,一些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已經沒有存在的必要,需要進行調整。包括:取消現行對外商投資項目和國内投資項目進口設備免徵進口環節增值稅政策;取消現行外商投資企業購買國產設備退增值稅的政策;取消目前對企業技術改造購買國產設備抵免企業所得稅的政策等。這些優惠政策的取消,將會減少稅收支出,增加政府收入。第二,可以對消費型增值稅的徵收管理進行一些技術安排。例如,可以實行“以進頂欠”的政策,即用新增機器設備所含進項稅款抵頂企業的陳欠。第三,加強增值稅管理,確保足額依率徵收。相對生產型增值稅而言,消費型增值稅在固定資產的處理上較易管理,會增加一些收入。
四、擴大增值稅徵收範圍的政策取向
1.增值稅徵收範圍的國際考察
從理論上講,增值稅的實施範圍應包括所有創造和實現價值增值的領域,即應包括農業、牧業、採礦業、制造業、建築業、能源交通業、商業及勞務服務業等各個行業;或應包括原材料採購、制造(生產)、批發、零售各個環節。由於增值稅的技術操作性強及各國徵收管理水平及財政需要程度不同,增值稅的實施範圍各國又寬窄不同,大體上可以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對制造業徵收增值稅。這種情況的徵稅對象範圍僅僅覆蓋全部制造業以及進口產品,而對批發和零售環節不徵收增值稅。這一實施範圍著眼於解決原產品稅制重疊徵稅對發展生產和穩定財政收入所造成的不利影響,避免全面實行增值稅所帶來的許多複雜問題。目前主要為一些發展中國家所採用,如塞内加爾、科特迪瓦、哥倫比亞、蒙古等。
本文摘自《增值稅制度與操作實務》
本書根據2008年修訂通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編寫,旨在幫助廣大的納稅人以及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和掌握增值稅制度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運用優惠政策,提高納稅水平。
本書共分為三篇:理論篇——介紹了增值稅的類型、特點和增值稅制度的演變及政策取向;制度篇——詳細介紹了增值稅制度的基本法規和部門規章制度;操作篇——舉例說明增值稅的納稅籌劃、納稅申報及會計處理。
本書内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翔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稅務幹部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