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型前增值稅制度存在的問題(7)

2014-08-05 14:11:24

  (1)虛開收購和運輸發票,多抵進項稅額。廢舊物資、農產品收購發票由收購單位自行開具,且現金交易多,人員複雜,管理上有一定難度,虛開、多抵扣進項稅額的現象比比皆是,運輸專業發票由地方稅務機關實施管理,而其作為抵扣憑證抵扣進項稅額卻由國家稅務機關管理。地稅、國稅各管一段,即使發現運輸發票開具有問題,也只能提出虛開發票的信息或處罰意見,而不能對虛開的不法分子進行處罰。這種管理體制給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機。

  (2)利用填開紅字發票擅自沖減銷售額。在未取得進貨退出與折讓證明單的情況下,違反規定擅自填開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用普通發票沖銷原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造成銷售企業少計銷售稅額,購貨單位多計進項稅額。個別納稅人為達到一般納稅人年銷售額標準,虛開發票,虛增銷售額,待臨時認定轉為正式認定或年檢年審合格後,再用紅字發票將虛開的銷售額沖回。

  (3)發票内部管理制度沒有嚴格落實。發票領用時審核和管理不夠嚴格,驗舊購新時,對開具發票的正確性、規範性審核不嚴,對違章的一般納稅人未及時收繳已領購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取消其購領資格,對發票管理、外出攜帶填開缺乏有效的管理,發票違章信息傳遞不暢,工作配合不力,發票領購環節和納稅申報稅收管理環節脫節,進項稅額抵扣憑證審核不嚴。

  2.通過各種手段減少銷項稅金

  在增值稅的銷項方面,不開發票經營的情況越來越普遍,造成增值稅自斷“鍊條”、無稅經營、資金賬外循環,通過各種手段減少銷售收入、減少銷項稅金。

  (1)銷售產品不入賬,隐瞞銷售收入。指對銷售貨物開具普通發票或者收取現 金的收入不入賬;罰沒貨物銷售不計收入;混合銷售不繳增值稅;賬外收入不計銷售等方式。

  (2)視同銷售不計收入、不計銷項稅。銷售自用品、原材料、半成品等不作為銷售但稅法要求計算銷項稅而不計,銷售給本單位職工的商品、作為福利發給本單位職工的商品、以物易物不計銷售等方法不計銷項稅。

  (3)故意拖延、後移銷售收入。如對已銷售商品不按實現銷售收入時間結轉銷售入賬,而作為“發出商品”人為後移,甚至長期挂賬不申報納稅;對已實現的銷售收入計入應收、應付等往來科目,推遲納稅。

  (4)混淆不同稅率。將高稅率貨物銷售列入低稅率的貨物銷售或做免稅貨物銷售,以此少計銷項稅額,尤其是兼營不同稅率貨物時。

  

本文摘自《增值稅制度與操作實務》


   本書根據2008年修訂通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編寫,旨在幫助廣大的納稅人以及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和掌握增值稅制度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運用優惠政策,提高納稅水平。
本書共分為三篇:理論篇——介紹了增值稅的類型、特點和增值稅制度的演變及政策取向;制度篇——詳細介紹了增值稅制度的基本法規和部門規章制度;操作篇——舉例說明增值稅的納稅籌劃、納稅申報及會計處理。
本書内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翔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稅務幹部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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