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型前增值稅制度存在的問題(3)

2014-08-05 14:27:10

   二、增值稅徵稅範圍存在的問題

  我國增值稅制度轉型前的徵收範圍,從社會再生產諸環節來看,主要集中在工業生產和商業流通兩個環節,沒有延伸到交通運輸、建築安裝和其他第三產業;從課徵對象來看,主要是動產和勞務,沒有涉及不動產。由於徵稅範圍過窄,在實踐中產生了許多問題:

  1.抵扣鍊條不完整,無法體現增值稅的中性特徵

  按照增值稅的基本原理,增值稅具有道道徵稅、稅不重徵、環環緊扣、稅負公平的特徵。如果從產品的投入、產出、交換到最終消費環節全面實行增值稅,就像一根鍊條,一環緊扣一環,完整而嚴密,增值稅的内在制約機制就能充分發揮作用。而我國轉型前增值稅僅僅在工業生產和商品流通兩個環節徵收,第一產業和第三產業大部分業務仍被排除在徵收範圍之外,如與工業和商業關系十分密切的交通運輸和建築安裝等領域繼續徵收營業稅,使增值稅抵扣鍊條中斷。增值稅是對產品生產過程中增值額課徵的一種稅,現行徵稅範圍把性質上屬於生產過程或生產過程延伸的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郵電通信業等排除在增值稅徵收範圍之外,不符合稅收的普遍性和增值稅的中性特徵,增值稅的優越性難以充分發揮。

  2.對混合和兼營不易確認,加大了徵管難度

  現行稅制中,增值稅與營業稅並存使稅收徵管中出現了“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按稅法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增值稅應稅勞務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對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經營的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徵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徵收增值稅;兼營非應稅勞務是指增值稅納稅義務人在從事應稅貨物銷售或提供應稅勞務的同時,還從事非應稅勞務,且從事非應稅勞務與某一項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並無直接的關系,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不分別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應一並徵收增值稅。但在實施過程中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難以確認,這大大增加了實際操作的複雜程度。

  比如一些混合銷售行為,當貨物銷售和非應稅勞務兩者具有緊密聯系時,確定其應徵稅種是很難辦到的。如電子公司,在銷售電子產品時,有時要對產品進行安裝,才能組成一個新的、完整的產成品。這種經營行為是典型的“混合銷售行為”,又是非常明確的安裝工程。生產和安裝是同一過程,客觀上無法劃分其應徵稅種。根據稅法規定,作為混合銷售行為,應徵收增值稅,而作為安裝工程則應徵收營業稅。兩者稅率的不同,對企業的稅負產生較大的影響。

本文摘自《增值稅制度與操作實務》


   本書根據2008年修訂通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編寫,旨在幫助廣大的納稅人以及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和掌握增值稅制度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運用優惠政策,提高納稅水平。
本書共分為三篇:理論篇——介紹了增值稅的類型、特點和增值稅制度的演變及政策取向;制度篇——詳細介紹了增值稅制度的基本法規和部門規章制度;操作篇——舉例說明增值稅的納稅籌劃、納稅申報及會計處理。
本書内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翔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稅務幹部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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