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生產型增值稅不利於優化經濟結構
我國經濟中的問題長期以來就是總量與結構兩方面的矛盾,而近幾年隨著對需求管理手段的成熟,總量問題已經有了一定程度的好轉,結構矛盾則仍然成為我國經濟生活的核心問題。經濟結構的矛盾包括產業結構的矛盾、產品結構的矛盾、出口產品結構的矛盾、地區結構的矛盾等。而生產型增值稅制不利於上述結構的調整。
首先,生產型增值稅不利於基礎產業的發展。能源、原材料等基礎產業對我國其他產業的發展起著重要的作用。但歷年經濟運行表明,基礎產業已成為國民經濟發展的“瓶頸”行業,制約國民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原因之一是,基礎產業中多數資本有機構成較高,其產品成本中的長期資本投入的費用所占比重較大,而直接的原材料等中間產品所占比重相對較小,在生產型增值稅制下,由於外購的資本品負擔的增值稅得不到抵扣,使這部分產業的稅負加重,生產成本增加,制約了這部分產業的發展。而且生產型增值稅對基礎設施和基礎工業不但不能起到促進作用,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容易誘導有機成本較低的行業,如加工業發展,造成了對產業結構的逆向調整。
其次,生產型增值稅不利於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技術開發和引進是提高企業生產能力和效率的有利因素。高新技術產業是資本密集型產業,發展高新技術往往要投入巨額資金用於研發和技術創新。但生產型增值稅稅制規定,企業對研發和技術創新等無形資產的投入不屬於增值稅外購可扣除項目範圍之列,只能作為企業成本列之,在下一環節實現銷售稅款時又包含這部分未抵扣的稅款。因而,科技產業普遍存在增值稅稅收負擔重的情況。而且科技含量越高、技術越先進的企業所承擔的增值稅稅負也越重。所以,生產型增值稅客觀上限制了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既不利於國内產品結構的調整,也不利於提高出口產品國際市場的競争力。
最後,生產型增值稅不利於區域的協調發展。從區域結構來看,内陸地區及西部地區受資源條件和工業基礎的制約,發展的產業主要以資源型產業、農牧業和重工業為主,屬於資金密集型企業。這些行業的企業資本有機構成高,設備購置費用高,進項稅額卻不能抵扣。如農產品加工業的原材料收購支出和運輸費用分別採用10%和7%的抵扣率,冶煉企業向小規模納稅人收購原礦只能抵扣6%,抵扣不足的問題明顯,加重了企業稅負,使西部地區增值稅稅負較高。而東部沿海發達地區的一些省份主要發展的是加工工業,中間產品加工和零售商品化程度高,屬於勞動密集型企業,資本有機構成低。因其進項稅額可全額抵扣,實際稅負大幅度下降,增值稅稅負較低。因而增值稅稅負的不平衡使東部經濟發達地區和西部不發達地區的差距進一步擴大。
本文摘自《增值稅制度與操作實務》
本書根據2008年修訂通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編寫,旨在幫助廣大的納稅人以及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和掌握增值稅制度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運用優惠政策,提高納稅水平。
本書共分為三篇:理論篇——介紹了增值稅的類型、特點和增值稅制度的演變及政策取向;制度篇——詳細介紹了增值稅制度的基本法規和部門規章制度;操作篇——舉例說明增值稅的納稅籌劃、納稅申報及會計處理。
本書内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翔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稅務幹部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