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及有關規範性文件
法律及有關規範性文件是稅收徵管體系中最重要的方面,在整個徵管制度體系中,在不違背憲法規定的前提下,徵管體系中的法律制定了總的徵管標準。
徵管制度裡的法律是指狹義上的法律,即憲法規定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基本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基本法律之外的法律。我國現行的稅收徵管法律及相關規範性文件主要體現在《稅收徵管法》和其他一些法律關於稅收徵管方面的規定。我國《稅收徵管法》第2條規定:“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徵收的各種稅收的徵管管理,均適用本法。”其他的一些實施原則另行規定。
在不同國家,稅收徵管體系中的法律及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具體包括範圍不同。美國等西方國家將各稅目有關稽徵的實體和程序規範規定,連同有關稅款稽徵的基本事項和共同事項制定為一部法律,而日本是單獨將有關稅款稽徵的具體事項制定為一部法律,相關稽徵的實體和相關程序的規定單獨制定法規給予補充。
二、行政法規和有關規範性文件
在稅收徵管實施中,具體情況變化萬千。稅收徵管制度中的法律及有關規範性文件受稅收法定主義的支配,對人民納稅義務的事項在原則上給予法律化。法律和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具體解釋不能完全滿足徵管實施中的具體情況。因此,行政法規和有關規範性文件在稅收徵管制度中是對法律法規的重要補充。國務院等國家授權機關就法律原則等事項給予具體的解釋。
在這方面主要有國家制定的《稅收徵管法實施細則》。另外,國務院還以通知等形式發佈了稅收徵管方面的規範性文件。
三、部委規章及有關規範性文件
國務院授權所屬的有關部委以規章、決定和通知等形式,單獨或者聯合發佈對稅收徵管的具體事項做出具體規定的規範性文件。這種形式的文件比較多,比如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發佈的《境外所得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等。
本文摘自《稅收徵收管理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