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發零售業稅收優惠政策(9)

2014-08-05 20:27:27

  (3)實行從量定額與從價定率相結合徵稅辦法的出口應稅消費品:

  消費稅應徵稅額=出口應稅消費品數量×消費稅單位稅額+(出口應稅消費品離岸價×

   外匯人民幣牌價)÷(1+增值稅徵收率)×消費稅適用稅率

  上述出口貨物的離岸價及出口數量以出口發票上的離岸價或出口數量為準(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發票可以是委托方開具的或受托方開具的),若出口價格以其他價格條件成交的,應扣除按會計制度規定允許沖減出口銷售收入的運費、保險費、佣金等。若出口發票不能真實反映離岸價或出口數量,小規模納稅人應當按照離岸價或真實出口數量申報,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核定。

  十一、主管稅務機關在審核、審批過程中,凡發現屬於本辦法第十條所列出口貨物應徵稅情況,應生成《小規模納稅人不予免稅出口貨物情況表》,並按規定進行補稅處理。

  十二、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小規模納稅人2008年1月1日後自營或委托出口的貨物(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應按照本辦法規定向稅務機關進行免稅或免稅核銷申報。

   (摘自國稅發[2007]123號)

  8.1.2.3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邊境貿易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一、《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2號)第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不適用於邊境貿易出口貨物。

  二、邊境貿易企業中的小規模納稅人出口的貨物,自2008年1月1日起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國稅發[2007]123號)有關規定執行。

   (摘自國稅發[2008]11號)  

   8.1.3 關於民族貿易的優惠政策

  8.1.3.1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對民族貿易企業銷售的貨物及國家定點企業生產和經銷單位經銷的邊銷茶實行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對民族貿易縣内縣級和縣以下的民族貿易企業和供銷社企業銷售貨物(除石油、煙草外)免徵增值稅。

  二、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對國家定點企業生產的邊銷茶及經銷單位銷售的邊銷茶免徵增值稅。

  三、在政策執行期間,國家如果對民族貿易縣和邊銷茶定點企業進行重新調整認定,按調整後的範圍執行。

  四、《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對民族貿易企業執行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69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對國家定點企業生產和經銷單位經銷的邊銷茶免徵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01]71號)同時廢止。

   (摘自財稅[2006]103號)

  

本文摘自《稅收優惠政策指南》


   本書旨在幫助廣大的納稅人、稅務幹部以及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我國現行有效的稅收優惠政策,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運用稅收優惠政策。本書導論部分詳細介紹了稅收優惠的有關知識,第1篇和第2篇分別分行業、分地區對我國現行有效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系統整理和分類,第3篇對企業重組改制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專題介紹。
本書内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翔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稅務幹部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

 承諾與聲明

兄弟財經是全球歷史最悠久,信譽最好的外匯返佣代理。多年來兄弟財經兢兢業業,穩定發展,獲得了全球各地投資者的青睞與信任。歷經十餘年的積澱,打造了我們在業内良好的品牌信譽。

本文所含内容及觀點僅為一般信息,並無任何意圖被視為買賣任何貨幣或差價合約的建議或請求。文中所含内容及觀點均可能在不被通知的情況下更改。本文並未考 慮任何特定用戶的特定投資目標、財務狀況和需求。任何引用歷史價格波動或價位水平的信息均基於我們的分析,並不表示或證明此類波動或價位水平有可能在未來 重新發生。本文所載信息之來源雖被認為可靠,但作者不保證它的準確性和完整性,同時作者也不對任何可能因參考本文内容及觀點而產生的任何直接或間接的損失承擔責任。

外匯和其他產品保證金交易存在高風險,不適合所有投資者。虧損可能超出您的賬戶註資。增大槓桿意味著增加風險。在決定交易外匯之前,您需仔細考慮您的財務目標、經驗水平和風險承受能力。文中所含任何意見、新聞、研究、分析、報價或其他信息等都僅 作與本文所含主題相關的一般類信息.

同時, 兄弟財經不提供任何投資、法律或稅務的建議。您需向合適的顧問徵詢所有關於投資、法律或稅務方面的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