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薪金所得(29)

2014-08-06 11:41:11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 通知

  為了合理解決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徵稅問題,經研究,現就調整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有關辦法通知如下:

  一、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

  上述一次性獎金也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

  二、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並按以下計稅辦法,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

  (一)先將雇員當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後的餘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二)將雇員個人當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按本條第(一)項確定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徵稅,計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於(或等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2.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

  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三、在一個納稅年度内,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採用一次。

  四、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的單位,個人取得年終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按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條執行。

  五、雇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並,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六、對無住所個人取得本通知第五條所述的各種名目獎金,如果該個人當月在我國境内沒有納稅義務,或者該個人由於出入境原因導致當月在我國工作時間不滿一個月的,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我國境内無住所的個人取得獎金徵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183號)計算納稅。

  七、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實施,以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中國境内有住所的個人取得獎金徵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206 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經營者試行年薪制後如何計徵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6]107號)同時廢止。

  摘自國稅[2005]9號

本文摘自《個人所得稅制度與操作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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