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發放方式改革後扣繳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根據目前國家對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發放方式改為由財政部門(或機關事務管理、人事等部門)統一集中發放的實際情況,為了避免扣繳稅款的職責不清而導致稅款流失,現將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發放方式改革後扣繳個人所得稅問題明確如下:
一、行政機關、事業單位改革工資發放方式後,隨著支付工資所得單位的變化,其扣繳義務人也有所變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的規定,凡是有向個人支付工薪所得行為的財政部門(或機關事務管理、人事等部門)、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均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
二、財政部門(或機關事務管理、人事等部門)向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發放工資時應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在向個人支付與任職、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時,應將個人的這部分所得與財政部門(或機關事務管理、人事等部門)發放的工資合並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並就應納稅額與財政部門(或機關事務管理、人事等部門)已扣繳稅款的差額部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三、各地要結合此次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發放方式的改革,全面辦理扣繳登記,準確掌握本地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財政部門(或機關事務管理、人事等部門)的戶數,並對所有行政機關、事業單位、財政部門(或機關事務管理、人事等部門)扣繳個人所得稅情況認真進行管理和檢查,針對存在問題,研究制定進一步加強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薪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徵管工作的措施。
摘自國稅[2001]19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以免費旅遊方式提供對營銷人員個人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近來,部分地區財稅部門來函反映,一些企業和單位通過組織免費培訓班、研讨會、工作考察等形式獎勵營銷業績突出人員的現象比較普遍,要求國家對此類獎勵如何徵收個人所得稅政策問題予以進一步明確。經研究,現就企業和單位以免費培訓班、研讨會、工作考察等形式提供個人營銷業績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明確如下:
按照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對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和單位對營銷業績突出人員以培訓班、研讨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遊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遊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應根據所發生費用全額計入營銷人員應稅所得,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並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代扣代繳。其中,對企業雇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與當期的工資薪金合並,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對其他人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作為當期的勞務收入,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上述規定自文發之日起執行。
摘自財稅[2004]11號
解析:上述通知是對個人所得的形式的補充規定,個人所得稅中的所得並不限於現金形式的所得,各種具有所得性質的收入都可以算作所得,例如這裡規定的以免費培訓班、研讨會、工作考察等形式給個人提供獎勵,在性質上屬於勞動報酬性質的獎金,因此,應當並入享受者的所得徵收所得稅。具體徵稅項目,則按照享受者和提供獎勵的單位之間是否存在任職或者雇佣關系而定,分別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和“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實際上這是對單位與個人共同避稅行為的限制。實務中,如果單位通過免收差旅費、旅遊費對個人實行營銷業績的獎勵,個人一般通過旅行社出遊並取得旅行社開具的發票,對此,稅務機關視其實現了非貨幣性所得,分別不同對象按“工資、薪金所得”或者“勞務報酬所得”徵稅。不過,該文本身及其在實際執行過程中還存在一些問題,需要完備的稅收制度和有效的執法監管。
本文摘自《個人所得稅制度與操作實務》
本書旨在幫助廣大的納稅人、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和掌握個人所得稅制度以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執行和運用稅收優惠政策。
本書分為三篇共六章,分別介紹了個人所得稅的基本情況、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的政策取向、基本法規、部門規章制度、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以及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申報。
本書内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詳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