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薪金所得(27)

2014-08-06 11:41:37

  摘自國稅[1999]202號

  解析:上述通知是對遠洋運輸船員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問題的特殊規定。首先將適用於涉外納稅人的附加減除費用待遇適用於遠洋運輸船員,其次,準許夥食費補貼不計入船員個人的應納稅工資、薪金收入。原則上講,夥食費補貼應當屬於應稅所得,國家稅務總局予以特許是否符合稅收法定原則是值得探讨的問題。但作為一項政策,仍然是具有合理性的。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對境外企業支付其雇員的工資薪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一些地區詢問,部分外商投資企業和我國境内的外國企業機構場所的雇員取得的工資、薪金,既有該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支付的,也有境外企業支付的。對這些雇員取得的由境外企業支付的工資、薪金,境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機構場所是否應負責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一、個人在中國境内外商投資企業中任職、受雇應取得的工資、薪金,應由該外商投資企業支付。凡由於該外商投資企業與境外企業存在關聯關系,上述本應由外商投資企業支付的工資、薪金中部分或全部由境外關聯企業支付的,對該部分由境外關聯企業支付的工資、薪金,境内外商投資企業仍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據實匯集申報有關資料,負責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二、在中國境内設有機構、場所的外國企業,對其雇員所取得的由境外總機構或關聯企業支付的工資、薪金,也應比照上述規定,負責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三、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執行。

  摘自國稅[1999]24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中國境内無住所個人以有價證券形式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確定納稅義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近接一些地區詢問,在中國境内無住所的個人先後在一家公司(集團)内的境内、外機構場所(或成員企業)中工作,其在華工作期間以折扣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形式取得屬於來華之前的工資薪金所得,以及離華後以此形式取得屬於在華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如何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雇主取得折扣或補貼收入有關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9號)的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對此,現明確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政府間稅收協定和有關稅收規定,在中國境内無住所的個人在華工作期間或離華後以折扣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形式取得工資薪金所得,仍應依照勞務發生地原則判定其來源地及納稅義務。上述個人來華後以折扣認購股票等形式收到的工資薪金性質所得,凡能夠提供雇佣單位有關工資制度及折扣認購有價證券辦法,證明上述所得含有屬於該個人來華之前工作所得的,可僅就其中屬於在華工作期間的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與此相應,上述個人停止在華履約或執行職務離境後收到的屬於在華工作期間的所得,也應確定為來源於我國的所得,但該項工資薪金性質所得未在中國境内的企業或機構、場所負擔的,可免予扣繳個人所得稅。

  摘自國稅函[2000]190號

  

本文摘自《個人所得稅制度與操作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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