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體制改革需下猛藥

2014-10-15 14:22:08

  財稅體制改革需下猛藥
  財稅體制改革既是中國開展全面系統深化改革的重要一環,也是解決中國當下現實問題的緊迫要求,其中最為突出的問題就是地方政府投融資體制及債務問題。
  財稅體制改革的基礎條件是清晰界定政府與市場邊界。《決定》中將“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作為經濟體制改革的核心問題,並且在論述結構上將“完善現代市場體系”和“轉變政府職能”置於“深化財稅體制改革”之前,這符合推進財稅改革的内在邏輯要求。
  界定政府與市場邊界,理順政府和市場關系,著重要求做到:
  .推進水、石油、天然氣、電力、交通、電信等領域的價格改革,放開競争性環節價格,這樣可以吸引社會資本進入,增加供給,也可以減少浪費。這部分的内容會在第三章詳細闡述。
  .確立企業投資主體地位,除關系國家安全和生態安全,涉及全國重大生產力佈局、戰略性資源開發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項目外,一律由企業依法依規自主決策,政府不再審批;公共產品提供方面,推行私人建設經營、政府監管的運營模式(降低私立學校、醫院的準入門檻)。
  .進一步簡政放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減少中央政府對微觀事務的管理,對市場機制能有效調節的經濟活動,一律取消審批;推廣政府購買服務,凡屬事務性管理的服務,原則上都要引入競争機制,通過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會購買。
  預算管理:編制科學、執行有效、監督公開改進年度預算控制方式,強調支出預算和政策審核,收入預算轉向預期性;建立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超收不安排支出,超支跨年度彌補。
  預算審核重點向支出政策拓展後,收入預算轉為預期性,預算執行結果有別於預期平衡狀態將成為常態,特別是可能會突破年度預算赤字限制。要進一步嚴格規範超收收入的使用管理,原則上不安排當年支出。
  年度預算執行若超過赤字限制,要建立跨年度彌補機制。為確保財政的可持續性,應設置一定的全國年度總赤字規模警戒線。為實現跨年度預算平衡,還應抓緊研究,實行中期財政規劃管理,增強財政政策的前瞻性和可持續性。
  建立政府性債務管理體系,綜合財務報告制度,建立在地方政府信用評級基礎上地方發債的管理體制。為切實加強政府債務管理、防範和化解財政風險,《決定》提出,“建立權責發生制的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建立規範合理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及風險預警機制”。這意味著要建立在地方政府信用評級基礎上地方發債的管理體制。
  實施全面規範的預算公開制度,應借鑒國際經驗,從我國實際情況出發,註重頂層設計,明確實施步驟,積極穩妥地推進。逐步擴大公開範圍,細化公開内容,不斷完善預算公開工作機制,強化對預算公開的監督檢查,逐步實施全面規範的預算公開制度。
  深化稅制改革:調整範圍,改變方式,清理規範消費稅。擴大徵收範圍,調整徵收環節。擴大對傳統資源依賴程度較高、對環境影響較大的消費品的徵稅;徵收環節從現在的生產、委托加工環節向批發、零售環節轉移。
  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居民消費水平的變化,適當擴大消費稅的徵收範圍,將一些高耗能、高污染產品以及部分高檔消費品等納入徵稅範圍;調整徵收環節,弱化政府對生產環節稅收的依賴,促進解決重複建設和產能過剩問題,努力提高經濟發展質量;調整部分稅目稅率,進一步有效發揮消費稅的調節作用。
  房產稅。增加房產稅試點,將其培育為地方主體稅種。完善房產稅等相關制度,有利於穩定市場預期,引導居民形成合理的住房消費,也有利於為地方政府提供持續、穩定的收入來源。要堅持積極穩妥的方針,認真總結房產稅改革試點經驗,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立稅清費,適當減輕建設、交易環節的稅費負擔,提高保有環節的稅收。
  就目前情況來看,生產經營性房產有兩種計稅方式:一是以房產價值計稅;二是以房產租金收入計稅。在住宅房產稅的試點地區中,如果在購入第二套後一年内賣出第一套,則退稅。
  對另一個試點地區重慶來說,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進行對部分個人住房徵收房產稅改革試點的暫行辦法》,以下三種情形需要繳納房產稅:
  第一種,個人擁有的獨棟商品住宅。獨棟商品住宅的認定標準是:在國有土地上依法修建的獨立、單棟且與相鄰房屋無共牆、無連接的成套住宅。部分教授、幹部居住在單位提供的獨棟別墅裡,只有使用權,沒有產權,不需要交稅。
  第二種,個人新購的高檔住房。高檔住房是指建築面積交易單價達到上兩年主城九區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築面積均價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第三種,在重慶市同時無戶籍、無企業、無工作的個人新購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重慶房產稅稅率是:獨棟商品住宅和高檔住房建築面積交易單價在上兩年主城九區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築面積平均價格3倍以下的0.5%,3~4倍1%,4倍以上1.2%,而在重慶市同時無戶籍、無企業、無工作的個人新購的第二套房(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稅率統一都是0.5%。
  以家庭為單位,一個家庭只能對一套應稅住房扣除兌稅面積。在該辦法施行前,即2011年1月28日前擁有的獨棟商品住宅,免稅面積為180平方米;新購的獨棟商品住宅、高檔住房,免稅面積為100平方米。納稅人家庭擁有多套新購應稅住房的,按時間順序對先購的應稅住房扣除免稅面積。
  對重慶市同時無戶籍、無企業、無工作的個人的應稅住房均不予扣除免稅面積;對納稅人家庭擁有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應稅住房不予扣除免稅面積。
  資源稅。推進煤炭等重要礦產品資源稅從價計徵改革,清理相關收費基金;適當提高其他仍實行從量計徵的資源品目稅額標準,進一步發揮稅收的調節作用。
  環境保護費改稅。為發揮稅收在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方面的調控作用,促進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要按照正稅清費、循序漸進、合理負擔、有利徵管的原則,參照國際通行做法,將現行排污收費改為環境保護稅,稅率設計要綜合考慮現行排污費收費標準、實際治理成本、環境損害成本和收費實際情況等因素。
  營業稅改增值稅。繼續擴大營改增的範圍,按照稅收中性原則,全面實行營改增,建立符合產業發展規律的規範的消費型增值稅制度,消除重複徵稅問題,更好地發揮市場作用,激發企業活力,推進產業轉型升級與商業模式創新。
  今後,要在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全面實行營改增的基礎上,適時將其他服務行業分步納入改革範圍,實現在“十二五”階段完成營改增的改革目標。
  目前,營改增的試點行業涉及交通運輸業,包括陸路、水路、航空、管道運輸服務;部分現代服務業(主要是部分生產性服務業),包括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設計服務、廣告服務、會議展覽服務等)、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和鑒證咨詢服務等。
  中央和地方財力與事權相匹配
  在轉變政府職能、合理界定政府與市場邊界的基礎上,充分考慮公共事項的受益範圍、信息的複雜性和不對稱性,以及地方的自主性、積極性,合理劃分中央地方事權和支出責任。
  第一,適度加強中央事權。將國防、外交、國家安全等關系全國政令統一、維護統一市場、促進區域協調、確保國家各領域安全的重大事務集中到中央,減少委托事務,以加強國家的統一管理,提高全國的公共服務能力和水平。
  第二,明確中央與地方共同事權。具有地域管理信息優勢但對其他區域影響較大的公共產品和服務,如社會保障、跨區域重大項目建設維護等,中央與地方共同擁有事權,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擔。
  第三,明確區域性公共服務為地方事權。將地域信息性強、外部性弱並主要與當地居民有關的事務交由地方管理,調動和發揮地方政府的積極性,更好地滿足區域公共服務的需要。
  第四,調整中央和地方的支出責任。在明晰事權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中央承擔中央事權的支出責任,地方承擔地方事權的支出責任,中央和地方按規定分擔共同事權的支出責任。中央可通過安排轉移支付將部分事權支出責任委托地方承擔。根據事權和支出責任,在法規明確規定的前提下,中央對財力困難的地區進行一般性轉移支付,省級政府也要相應承擔起均衡區域内財力差距的責任,建立健全省級以下的轉移支付制度。
  中央和地方收入劃分
  《決定》提出,“保持現有中央和地方財力格局總體穩定,結合稅制改革,考慮稅種屬性,進一步理順中央和地方收入劃分”。這一要求綜合考慮了我國地方政府承擔事權和支出責任的實際情況,既有利於保證中央履行職能、實施重大決策,又有利於保障地方既得利益、培育地方主體稅種、調動地方積極性,從而有利於形成改革共識,確保改革順利進行。
  根據稅種屬性特點,遵循公平、便利和效率等原則,合理劃分稅種,將收入週期性波動較大、具有較強再分配作用、稅基分佈不均衡、稅基流動性較大、易轉嫁的稅種劃為中央稅,或中央占比大一些;將其餘具有明顯受益性、區域性特徵,對宏觀經濟運行不產生直接重大影響的稅種劃為地方稅,或地方占比大一些。這樣可以充分調動中央和地方的積極性,為實現“五位一體”的全面小康提供制度保障。

本文摘自《改革錦標賽與市場新動力》


   十八屆三中全會掀起了中國改革的新篇章,框定了未來10年中國的發展格局。財稅、金融、土地、戶籍、國企改革等各大領域改革全面鋪開,各級政府從過往的“GDP錦標賽”轉向“改革錦標賽”。在強有力的體系和意志推動下,這將徹底改變以往改革推不動的局面,激活改革基因,形成更強的改革合力。
  東方證券首席經濟學家邵宇博士以其生動的文字和獨特的視角,全方位解讀了財稅體制改革、金融改革、資源要素價格改革、土地改革、戶籍制度改革、國資國企改革等六大領域的改革,分析了這股巨大的改革驅動力將對宏觀經濟、資本市場走勢產生怎樣的影響,並在此基礎上預測了未來各個領域的投資新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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