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偉大行業的崛起,背後總有一部偉大的法案。
這次,也許我們應該把敬仰的目光投向美國。
2012年4月5日,美國總統奧巴馬簽訂“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法案,即《創業企業融資法案》,簡稱《JOBS法案》。旨在通過放松金融監管要求鼓勵新興成長型企業融資,以實現加快經濟複蘇、創造更多就業機會的目標。
這項法案的簽署被世界各國用“震驚”二字來形容。
《JOBS法案》共有7個部分,其中第三部分將“衆籌”(Crowdfunding)這種具有顯著互聯網時代特徵的新型網絡融資模式正式納入合法範疇,對以衆籌形勢開展的網絡融資活動,包括豁免權利、投資者身份、融資準入規則、與國内相應法律的關系等方面做出了具體的規定。
可以說,這一法案的出台一掃美國股權衆籌環境不佳、一度遭受他人嘲笑的尴尬處境。後來者總是居上,像麥肯錫這樣的全球頂級機構也樂觀發聲,認為該法案的出台將促使美國出現下一個蘋果、谷歌、Facebook……這樣以理念和技術領先的超級明星公司。而有些傳統創投人士也大聲疾呼,他們認為投資界的面貌將因此煥然一新,未來人們將依托衆籌這一平台徹底颠覆企業傳統的融資模式。
為何《JOBS法案》令人如此驚詫呢?這要從美國證券立法說起。
美國證券市場(股權衆籌也應歸入此列)的發展最早可追溯到1792年著名的“梧桐樹下協議”。到1817年紐約證券交易所成立,以華爾街為代表的金融人士們掌握了各種證券交易“坑蒙拐騙”的秘密,雖然華爾街造就了無數美國奇迹,也直接導致了1929年美國經濟崩潰。1932年美國著名總統羅斯福上台,在就職演說中他便表明了整頓華爾街欺詐行為、規範證券市場的鐵腕政策。1933年,《證券法》遞交至美國國會,該法的另一個名字是“真實證券法”,望文生義,該法案主要用於禁止證券買賣中的不法活動,規定發行證券的企業必須向社會公衆公佈其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資金變動情況。該法的主要目的是,通過強制性要求證券發行人對其自身及所發行的證券進行充分、完整的披露,以保障證券發行的真實性和可靠性。
1934年,美國證券法律雙壁之一的《證券交易法》隨後誕生,它是《證券法》(1933年)的補充法規,主要是對證券交易和場外證券交易做出若幹具體規定,其基本目的在於強化證券流通市場的安全性,增強社會公衆和投資者信心,防止證券交易中的欺詐行為和市場操縱行為。
至此,美國證券市場在“裸奔”了一個多世紀以後,終於確定了行業内最至高無上的兩部法律。大名鼎鼎的SEC,即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United State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簡寫SEC)就是根據《證券交易法》(1934年)成立的,也是直屬美國聯邦政府的獨立準司法機構,負責美國的證券監督和管理工作,是美國證券行業的最高機構。該機構首任主席是羅斯福總統的老朋友約瑟夫·肯尼迪,也就是後來的美國總統約翰·肯尼迪的父親。從此,華爾街和華盛頓的博弈進入一個法律約束的新時代。
由此可見《證券法》(1933年)和《證券交易法》(1934年)的歷史意義和地位之高,足以令全球金融界敬仰,它們引領了整個金融世界的證券立法。而《JOBS法案》令人震驚之處就在於,將一些創業公司的融資行為從以上兩大法案中解放了出來。這絕對可以看作是歷史性的變革。
《JOBS法案》最大的亮點集中在兩處:
其一,根據該法案,企業可以不必向SEC註冊,可以公開進行股權融資。
“公開”二字,簡直像蜜糖一樣甜美可愛!《JOBS法案》首先解除了創業企業不得以“一般勸誘或廣告”方式非公開發行股票的限制,規定證券發行機構(包括所有由證券發行機構直接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實體)可以通過公衆集資進行證券發行或銷售。
其二,《JOBS法案》給股權衆籌平台以“集資門戶”的合法地位。
創業企業發行或出售證券應通過經紀公司或“集資門戶”進行,今天的衆籌網站就是“集資門戶”的一個具體形態,由此獲得相應的法律地位。
衆籌模式突破了以往由投行等機構主導的公開發行模式,降低了初創公司和普通公衆參與股權投資的門檻,它的角色與傳統證券交易商存在明顯差異,介於私募發行中介與公開發行中介之間。《JOBS法案》明確免除了衆籌平台登記成為證券經紀商或證券交易商的義務。
《JOBS法案》為中小企業股權融資的完全市場化在法律上確定了地位,這個成果來之不易。SEC大概耗費了18個月的時間來權衡利弊和頒佈修正細則,時至今日,該法案中的敏感部分也還在完善當中。事實上,《JOBS法案》自簽發之日起就伴隨著激烈争議,圍繞安全和市場效率兩方的博弈從未停止過。當SEC在字斟句酌時,媒體常常以“保護華爾街利益”這樣的標題予以諷刺。然而,金融證券市場從來都是機會與風險並存,因此《JOBS法案》在解放的另一面則是規範,這也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
其一,對企業融資額度的限制。
其二,對合格投資人的規定。
1.證券發行機構銷售給所有投資人的證券總金額應不超過100萬美元(包括交易發生前12個月内以及與豁免權相關聯的所有交易金額)。
2.證券發行機構銷售給任何單個投資人的證券總金額(包括交易發生前12個月内以及與豁免權相關聯的所有交易金額)應不超過:
(1)2000美元或該投資人5%的年收入或淨資產(以較大者為準),如果投資人年收入和淨資產均不超過10萬美元;
(2)該投資人10%的年收入或淨資產(最多不超過10萬美元),如果投資人年收入和淨資產達到或超過10萬美元。
除此以外,《JOBS法案》對衆籌平台的資格認證也有明確規定,如接受SEC監管,在證券交易協會FINRA(美國金融業監管局)登記。對衆籌業務,則劃出了幾條業務邊界,比如,禁止衆籌平台為投資人提供意見或建議,禁止勸誘購買,不允許平台經營傳統券商所謂的“自營”業務,不得持有自家平台上的證券,不得參與自家平台上的項目(企業)投資,避免私相授受的嫌疑,等等。
越詳盡的監管措施,就越會促進市場的公平正義,促進衆籌的大市場化發展。然而事情真的如此嗎?某些資料顯示,美國企業衆籌融資成本並不如外界所見一般樂觀。以下是一份企業成本清單:
1.準備向SEC提交的“Form C”報稅單,估計每個項目的填寫和提交至少需要花費6000美元;
2.對初創企業管理成員和某些股東的犯罪記錄和監管記錄進行檢查,費用從每個項目幾百美元到幾千美元不等;
3.每個項目的註冊會計師審閱大致在1000美元,審計費基本上在5000美元以上;
4.付給衆籌平台、證券經紀商或者其他任何證券發行輔助機構或中間人的費用可能會高達籌資額的15%~20%。
然而,SEC時任主席瑪麗·夏皮羅在2013年年初寫給國會的信中明確提到:“使各種類型的公司,無論大小,能夠以低成本的方式獲得資本對於我們國家的經濟發展至關重要。……但與此同時,我們必須在撮合資本與保護消費者、維護市場穩定的責任之間取得平衡。……如果市場不能讓投資者相信他們會受到足夠和適當的保護,那麼投資者就會對資本市場失去信心,資本交易最終將會變得更加困難,成本也會更高。”
到底有沒有一種方式可以兼顧安全和效率呢?《JOBS法案》是否能催生下一家“蘋果”?是否可以在中國催生下一家“蘋果”?考驗中國監管者智慧的時刻到了!
本文摘自《解放衆籌》
本書是國内第一本從作者、出版社到讀者全程衆籌出版的圖書,是對書中提到的“收益權衆籌+渠道衆籌+獎勵衆籌”的具體運用和成功實踐。全書由衆籌在大航海時代締造現代公司制度和現代金融制度開始,帶領讀者進入衆籌的全新世界,介紹衆籌發展的來龍去脈,揭秘中外最具代表性的衆籌案例,披露全新的“第五種衆籌”模式,解析衆籌法律邊界。